第二十七條 統一規劃建設的農村住宅區,應當滿足防火間距要求,設置必要的消防設施。
農村主要道路,應當滿足消防車通行需要。
農村設有生產生活供水管網的,應當設置室外消火栓;利用河流、池塘等天然水源作為消防水源的,應當設置消防取水設施;沒有生產生活供水管網和天然水源的,應當設置消防水池,滿足火災撲救需要。
第二十八條 幼兒園、中小學校、福利院、養老院、特殊教育學校、醫院等單位,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年開展消防演練。
第二十九條 公共交通運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為投入使用的公共交通車輛配置消防安全防護系統等消防設施、器材。
第三十條 建筑面積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餐飲場所,分散使用罐裝液化氣作燃料的,應當采用集中供氣方式,有條件的,應當使用管道天然氣,并符合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三十一條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期間,嚴禁進行電焊、氣焊、油漆粉刷等施工和設備檢修作業。
人員密集場所在營業、使用期間,嚴禁使用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將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有效的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進行專人監護,保證施工和使用范圍的消防安全。
人員密集場所的毗鄰區域使用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的,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公眾聚集場所和生產、運輸、儲存、銷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第三十三條 單位應當組織下列人員參加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組織的消防安全培訓:
(一)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
(二)專、兼職消防人員;
(三)消防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檢測人員;
(四)消防設施安裝、維護、檢測、操作人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以及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執業人員;
(五)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作業、管理人員以及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
(六)公眾聚集場所的管理人員;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三章 滅火救援
第三十四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針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火災特點制定應急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統一領導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配置消防應急救援裝備。
第三十五條 消防車、搶險救援車在趕赴火災或搶險救援現場時,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速度、行駛路線、行駛方向和指揮信號的限制,其他車輛以及行人應當避讓,不得穿插、超越、阻撓。對妨礙滅火救援的障礙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實施破拆。
交通管理指揮人員應當保證消防車和搶險救援車優先通行。
第三十六條 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接到出警命令后必須立即出動,趕赴火災、應急救援現場。
火災現場總指揮員由在場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擔任,統一組織和指揮火災撲救,并根據火災現場需要,有權依法采取緊急措施。
在撲救重大火災和進行重大的搶險救援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立即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并由到場的政府負責人組織協調有關部門、人員,調集所需物資進行滅火、救援。
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參加火災以外的其他重大災害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
四川省消防條例【2024年修訂】
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2023年修訂】
四川省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實施辦法
四川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
成都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
四川省水路交通管理條例
四川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
四川省森林防火條例
四川省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
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被修訂】
四川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實施…
四川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規定
四川省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安全生…
成都市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暫行…
四川省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
四川省安全生產培訓考試管理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