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職業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完成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評審后,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行政部門提出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
(三)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單位的資質證明(影印件);
(四)建設項目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的批復(復印件);
(五)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五條?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行政部門收到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備案或審查申請材料后,屬于備案管理的,應當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進行核對,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并出具備案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屬于審查管理的,應當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進行核對,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決定或出具材料補正通知書。
第二十六條? 對已經受理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專家或者指定機構,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出具專家審查(評審)意見。審查同意的,應當自專家出具審查(評審)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復;不同意的,應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
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備案或審查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應當經過整改后再向原備案或審查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 已經批準的建設項目及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當其建設項目的生產規模、工藝或者職業危害因素的種類、職業病防護設施等發生變更時,建設單位應當對變更內容重新進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并辦理相應的備案或審查手續。
第二十八條? 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未經備案或審查同意的,不得進行施工。
第四章? 控制效果評價與竣工驗收
第二十九條? 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施工應當由取得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施工。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和相關施工技術標準、規范進行施工,并對職業病防護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工程監理單位、監理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職業病防護設施施工工程實施監理,并對職業病防護設施的工程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三十條? 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建設期間,建設單位應當對其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第三十一條? 建設項目完工后,其配套建設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
第三十二條? 建設項目試運行期間,建設單位應當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運行情況和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并在試運行期內進行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第三十三條? 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編制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審查,并對其客觀性、公正性、真實性負責;并進行預驗收,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第三十四條? 職業危害輕微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防護設施控制效果符合職業衛生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的,由建設單位自行組織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竣工驗收,驗收完成后向有管轄權的安全生產監管行政部門申請備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備案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的備案通知書(復印件);
(三)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
(四)建設項目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機構的資質證明(影印件);
(五)建設項目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
(六)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情況報告;
(七)其他相關材料。
第三十五條? 職業危害一般和職業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控制效果符合職業衛生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要求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管行政部門申請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審核和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機構資質證明(影印件);
(三)建設項目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的批復(復印件);
(四)建設項目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
(五)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備案通知書或審查批復文件(復印件);
(六)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資質證明(影印件);
(七)其他相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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