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審理決定。負責調查的部門應按照法定審理程序對案件調查做出結論意見或處理決定。
(四)案件備案。負責調查的部門應將簡要案情、處理結果于審理決定做出后10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者,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受理舉報并查處的應同時報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五)案件統計。負責調查的部門應當及時將處理結果歸檔,做好相關統計工作。
第八條 安全生產舉報獎金由同級財政列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程序審核兌現,同級財政、審計監督使用。市政府預算市級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資金,足額保證安全生產舉報獎勵需要,該項資金專戶儲存,專款專用,滾動使用。
第九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據舉報類別和查辦的安全生產違法案件情況,按照以下標準獎勵舉報人員。
(一)舉報煤礦企業違法生產、違法建設,經查實后給予停產整頓、關閉等處罰的,以及舉報煤礦企業隱瞞生產事故的,每案獎勵舉報人1萬元。
(二)舉報自然人或煤礦外的其它企業從事各種違法生產、 違法建設的,經查實并給予取締其違法行為的,每案獎勵舉報人5000元(不包括事故隱患舉報)。
(三)舉報生產經營單位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經查實的,獎勵舉報人500元。
第十條 實行一案一獎。同一案件有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的,原則上對第一舉報人給予獎勵,其他人員給予表揚。對共同舉報同一案件的,獎金合計總額不得超過上述規定標準,獎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書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領取。
對同一違法行為分別同時向各級各相關部門舉報的,由案件牽頭查處部門獎勵,不重復獎勵。
第十一條 審核發放舉報有功人員的獎金,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直接查辦的舉報,由查辦案件舉報經辦人填寫《安全生產舉報獎金審批表》,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領導審核兌現到舉報人;屬于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查辦的舉報,由查辦部門填寫《安全生產舉報獎金審批表》,報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統一兌現舉報獎金。5000元以上(含5000元)獎金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安委會主任審簽后,再兌現到舉報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每季度第一月上旬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上一季度舉報獎金兌現情況,同級財政審核后及時將上季度所兌現獎金如數補撥到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資金專戶。
(二)向舉報人支付獎金時分別按不同情況辦理
1.舉報人自愿到場領取獎金的,由舉報人填寫《安全生產舉報獎金領取單》和提交領款人身份證復印件,經辦案人員和查辦部門主要領導審核批準后,財務人員向領取人發放獎金。
2.舉報人不愿意到場領取獎金的,由舉報人電話、信息或書信向辦案人員指定銀行賬戶(含個人銀行卡號)作為收款賬號,辦案人員根據舉報人的指定擬出書面說明,注明舉報人電話號碼,指定賬號的具體日期和時間,使用的電話號碼,指定的收款人和賬號、卡號等事項,交財務人員和查辦單位主要領導核審后,由財務人員向舉報人指定的賬號、卡號存入應獲得的獎金,資金存入憑證交回送查辦單位主要領導復核審簽。
3.上級機關接受舉報指定下級機關辦理的案件,舉報人不愿意到下級機關領取獎金的,由下級機關按程序取得獎金后撥付到上級指定機關,再由上級指定機關按上述辦法向舉報人支付獎金。
第十二條 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舉報人的資料,違者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及人員的責任。
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有關部門要依法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直接責任人當年年度考核可直接定為不稱職等次,并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情節嚴重的追究黨紀政紀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利用職權徇私舞弊、故意拖延發放獎金、冒領獎金、收受或變相收受舉報人獎金回報的;
(二)挪用、侵吞舉報人沒有領取的獎金的;
(三)捏造舉報人、指使或教唆他人冒充舉報人領取獎金的;
(四)泄露舉報人資料的;
(五)知悉舉報情況的有關人員對舉報人的實名舉報置之不理或向被舉報對象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懲處的。
對冒領、挪用、侵吞的獎金追繳國庫。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巴中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30日后執行。2009年6月12日發布的《巴中市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和重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巴府辦發〔2009〕4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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