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消防規劃管理,統籌消防安全布局,促進公共消防設施建設,保障公共消防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編制、實施消防規劃,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地區消防規劃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消防規劃的編制、實施工作。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規劃的編制、實施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本市的消防規劃,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鎮的消防規劃,其他鎮的消防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鄉、村規劃應當有消防專篇。
第六條 編制消防規劃,以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為主,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有關部門協助配合。
第七條 消防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公布經依法批準的消防規劃。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消防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并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舉報或控告違反消防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舉報或控告,應當及時受理并組織核查、處理。
第二章 消防規劃編制
第九條 消防規劃應當與城鄉規劃同步編制。城鄉規劃已編制并經批準,但是尚未編制消防規劃的,應當補充編制。
城鄉規劃批準前,審批機關組織專家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時,應當有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參加。
第十條 編制消防規劃應當依據城市、鎮總體規劃和鄉、村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等相關規劃相銜接。其內容應當包括:
(一)城鄉消防安全布局,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儲存、裝卸場所的防災緩沖隔離地帶及易燃易爆危險品運輸車輛的行駛路線;
(二)消防隊(站)、消防訓練基地和滅火救援裝備儲備基地、消防取水碼頭的布局;
(三)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裝備、應急救援力量體系;
(四)消防車通道,應急疏散、救援的通道和場地;
(五)風景名勝區、歷史文化遺產的消防保護措施;
(六)消防安全管理等。
第十一條 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承擔消防規劃編制工作。其中,承擔編制城市消防規劃任務的單位,應當具備乙級以上城鄉規劃編制資質;承擔鎮消防規劃和鄉、村消防規劃任務的單位,應具備丙級以上城鄉規劃編制資質。
編制消防規劃應當符合城鄉規劃的總體要求,并嚴格執行消防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的技術標準和規范。
第十二條 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公告消防規劃草案,征求專家和公眾意見,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
第十三條 消防規劃編制完成后,組織編制的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專家評審,其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發展與改革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參加評審。
第十四條 評審通過的城市消防規劃和縣人民政府所在鎮消防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上一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評審通過的其他鎮消防規劃和鄉、村規劃的消防專篇,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上一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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