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抗旱是指通過采取工程措施或其他有效措施,預防、減輕干旱災害對生活、生產、生態造成不利影響的活動。
第三條 抗旱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抗旱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抗旱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在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指揮抗旱工作。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抗旱的指導、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本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抗旱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其他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抗旱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抗旱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五條 灌區管理機構在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下,負責落實本灌區范圍內的抗旱用水工作。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各種抗旱科學技術、工藝、設備的研發和使用。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抗旱水源、抗旱設施和依法參加抗旱的義務,有對破壞抗旱水源和抗旱設施行為進行舉報的權利。
第八條 對在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抗旱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抄送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組織其成員單位編制抗旱預案,并組織實施。
抗旱預案包括成員單位職責、干旱等級劃分、旱情監測和預警、應急響應、保障措施、緊急情況下的水量調度預案、善后處理等內容。
跨行政區域、跨流域的抗旱應急水量調度預案,應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決定。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城鄉供水工程、抗旱應急水源及其配套設施的建設與改造,重點推進供水水源、水源連通、循環用水等工程建設,提高供水能力和水資源利用效率。干旱缺水地區的人民政府及有關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因地制宜修建中小微型蓄水、引水、提水工程和雨水集蓄利用工程。
第十二條 城市及設計日供水量1000立方米以上的村鎮集中供水工程應當配置應急備用水源。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利、農業、氣象等有關部門,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建設完善旱情監測網絡,開展干旱災害監測。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建立完善抗旱信息系統。水利、氣象、農業、住房城鄉建設、民政等部門應當及時向同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提供有關旱情、災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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