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公安機關應對申請使用民爆物品單位建立檔案,檔案應一式三份,一份治安部門存檔,一份轄區派出所存檔,一份申請單位存檔。檔案內容應有:
1、爆破作業單位審批表;
2、民爆物品使用單位的申請和使用民爆物品的地點、品種、月使用量及用途說明;
3、國土資源部門核發在有效期內的采礦權證復印件(采礦企業)、國土資源部門核發在有效期內的探礦權證和勘探單位地質勘察資質證書復印件(探礦企業);
4、安監部門核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非煤礦山采礦企業)、安監部門對基本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通過的批準文件(非煤礦山建設企業)、煤炭管理部門核發的《煤炭生產許可證》復印件(煤礦采礦企業)、安監部門核發的地質勘探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探礦企業);
5、工商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
6、縣級以上主管部門批復文件或其他合法使用民爆物品的證明;
7、法人證書和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8、安全員、庫管員和爆破員許可證和身份證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9、縣級主管部門批準建設民爆儲存庫房文件(正式庫房)、建設民爆儲存(臨時)庫房選址的審批表;
10、民爆儲存(臨時)庫房平面圖、建筑結構圖、安全設施和四址安全距離圖、專用儲存庫房技術防范設施設置情況說明;
11、民爆儲存(臨時)庫房驗收記錄;
12、民爆儲存庫房氣象部門的防雷設施驗收報告;
13、使用單位和公安機關簽定的安全責任書;
14、使用單位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15、使用單位民爆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文件;
16、使用單位的銀行賬戶證明;
17、《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復印件);
18、其他材料。
使用單位提供的復印件和有關材料應由提供單位蓋章并加注意見,并對材料的真實合法性負責。
第七條 縣區成立爆破公司(民爆服務隊),專職負責本縣區爆破作業,并按照公安部制定的《爆破作業分級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進行申報審批。
第八條 經批準使用民爆物品的爆破作業單位申請購買民爆物品,應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1、《縣(區)民爆物品購買申請表》
2、《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副本
3、購買的品種、數量和用途、用量說明;
4、申報時實際庫存量。
爆破作業單位申請購買民爆物品的,應先向轄區派出所申報,首次購買民爆物品的,要按照批準的庫房容量和使用單位申報的用量進行審核,再次購買民爆物品的,轄區民警要實地核查使用單位臺帳、電子信息和實際庫存,審查無誤后由轄區民警和派出所長在《購買申請表》上簽署意見,《購買申請表》一式兩份,一份派出所存檔,一份報縣(區)公安機關。經縣(區)公安機關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民爆物品購買許可證》。購買審批實行四級審批制度,由轄區民警、派出所長、治安大隊、主管局領導分別按照管理權限簽署意見。
第九條 民爆物品使用單位憑《爆炸物品購買證》在專營公司購買民爆物品,在民爆物品買賣成交之日起3日內,將購買的品種、數量向所在地派出所和縣(區)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條 民爆物品運輸必須由民爆專用運輸車輛按照規定運輸。
第十一條 對不具備爆破作業單位條件,但因生產、經營等活動需要使用民爆物品的,由需要使用民爆物品的單位提出申請,提交有關證明民爆物品合法用途的文件和材料,委托爆破服務單位(民爆服務隊)代為提供民爆物品購買、運輸、儲存和爆破作業,經使用地轄區民警和派出所長簽署意見后,報縣(區)公安局按照程序進行審批,并由使用地轄區派出所進行日常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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