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
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
(一)公路與鐵路干線的特大橋、中長以上隧道、公路鐵路立交橋、城市高架公路;
(二)高速公路的高架橋、Ⅱ類以上機場、萬噸級以上港口工程(碼頭、泊位等);
(三)規劃容量≥1000MW的火電廠、裝機容量超過200MW的水電廠、超過300KV的變電站和調度樓,海島市、縣裝機容量超過200MW的發電廠、市電力調度中心;
(四)城市通訊樞紐的的主體工程和重要建筑;
(五)城市供水、供氣、供熱的主體工程;
(六)重要軍事工程;
(七)大中型水庫和蓄能水庫大壩、壩高超過60米和位于城市市區內或上游的1級擋水壩;
(八)重要貯油、貯氣工程,易燃、易爆和劇毒物質大型生產車間與倉儲設施工程以及地震時容易產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其它建設工程;
(九)高層(高度≥80米)建筑工程;
(十)市級醫院、疾控中心、急救中心、中心血庫;
(十一)市廣播電視設施的播控中心、發射塔等工程;
(十二)大型影劇院和體育館等人員集中的公共建筑工程;
(十三)其它依法必須進行專門地震安全性評價的重大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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