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呂祖善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浙江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預防事故發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燃放,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依照《條例》規定實行許可證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支持和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職責,協調、處理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包括街道辦事處,下同)負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和物業服務等組織應當配合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煙花爆竹生產和經營等活動中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處煙花爆竹道路運輸、燃放等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組織銷毀、處置沒收的煙花爆竹和生產經營單位棄置的廢舊煙花爆竹。
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出入境檢驗檢疫、教育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企業和焰火晚會、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責,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和監督檢查。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有關煙花爆竹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和燃放等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接到舉報的單位應當對舉報事項進行登記、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及時回復舉報人。接到舉報的單位應當對舉報人予以保密。
第八條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和運輸企業以及焰火晚會、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燃放作業單位,應當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崗位技術培訓和安全與法制教育。
村(居)民委員會、中小學校等組織和單位應當加強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公益性宣傳工作。
煙花爆竹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發揮自我服務、自我管理作用,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第九條 鼓勵、支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業整體水平的新工藝、新配方和新技術;鼓勵、支持科研單位和生產企業開發安全、環保的煙花爆竹替代產品。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根據產業發展規劃需要轉產轉業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扶持。
第二章 生產安全
第十條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依照《條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辦理《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持《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到工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生產活動。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為擴大生產能力進行技術改造或者新建、改建、擴建煙花爆竹生產場所的,應當依照《條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重新辦理《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
《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需要延續許可證有效期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提出申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該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十一條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組織,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進行演練。
從事藥物混合等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必須經設區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第十二條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加強對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原材料及其半成品和成品的安全管理,建立購買、領用、銷售登記制度。發現丟失的,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含有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危險物品的煙花爆竹半成品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再加工;
(二)購買煙花爆竹帶藥半成品進行再加工;
(三)將煙花爆竹生產作業流程中的危險工序以承包、租賃、聯營等方式分散、轉移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加工。
第十四條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煙花爆竹生產區域、成品和原材料倉庫以及燃放試驗場地設置安全保護設施和安全警示標志。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在煙花爆竹的包裝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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