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杭州市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督管理,預防重特大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杭州市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符合《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規定的單元。
重大危險源單位是指存在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
第三條 杭州市轄區內重大危險源的登記、檢測、評估、監控、應急救援和監督檢查,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杭州市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督管理實行“單位全面負責,部門依法監管”的原則。
第二章 辨識分級和申報登記建檔
第五條 杭州市重大危險源按可能產生的最嚴重事故后果及危害程度,劃分為三級:
(一)一級重大危險源:死亡半徑在200m以上;
(二)二級重大危險源:死亡半徑在100m-200m;
(三)三級重大危險源:死亡半徑在100m以下。
第六條 重大危險源的等級確認,由安全評價機構在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價后得出結論,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部門)根據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評價報告確定的等級進行公布。
第七條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市屬企業主管單位(以下簡稱市級有關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轄區內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督管理檔案,并按照下列規定實行逐級報告制度。
每月28日前,各區、縣(市)安全監管部門和市級有關單位分別負責本轄區內、本系統內重大危險源單位的申報登記建檔和逐級上報工作;次月10日前,市級安全監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重大危險源單位的申報登記建檔和逐級上報工作。
第八條 重大危險源申報登記建檔范圍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執行,申報登記建檔使用杭州市統一的數據管理軟件。
第九條 重大危險源單位應及時申報、登記、建檔并登錄杭州市統一的數據管理軟件完成上報。
首次登記建檔后,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均應登錄杭州市統一的數據管理軟件,對本單位信息和重大危險源監控措施的實施情況進行上報。
第十條 重大危險源單位凡涉及以下基本信息內容變更的,應立即登錄杭州市統一的數據管理軟件上報變更情況:
(一)單位名稱;
(二)法定代表人;
(三)單位地址;
(四)聯系方式;
(五)危險源種類及基本特征;
(六)應急救援預案。
重大危險源單位在生產過程、材料、工藝、設備、防護措施和環境等因素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國家有關法規、標準發生變化時,重大危險源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評價機構對重大危險源重新進行安全評價,并及時上報變更情況。
第十一條 因情況變化已不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重大危險源單位要及時登錄杭州市統一的數據管理軟件申請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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