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充分發揮社會輿論和群眾監督作用,及時發現和制止消防違法行為,消除火災隱患,預防重特大火災事故特別是群死群傷惡性火災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消防法律法規和《浙江省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八條常態嚴管措施》等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的有獎舉報是指存在下列消防違法行為或者火災隱患,可能導致重大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情形:
(一)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
(二)公眾聚集場所違反規定儲存、燃放煙花爆竹,危及公共安全的;
(三)公眾聚集場所營業期間違反規定進行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的;
(四)公眾聚集場所違反規定,大量采用聚氨酯泡沫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裝修裝飾的;
(五)公眾聚集場所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等消防設施嚴重損壞的;
(六)公眾聚集場所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上鎖的;
(七)公眾聚集場所在疏散通道的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鐵柵欄等障礙物的;
(八)公眾聚集場所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
(九)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或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內且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
(十)其他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
第三條獲得本辦法規定的有獎舉報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舉報的消防違法行為或者火災隱患事先未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掌握;
(二)舉報的消防違法行為或者火災隱患經查證屬實,并依法處罰的;
(三)舉報人系非專職從事消防管理的工作人員;
(四)舉報獎勵對象限于實名舉報。
第四條舉報人可通過電話、來信、傳真、網絡、當面陳述等多種形式舉報。舉報人應注明本人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聯系電話等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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