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根據《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811”環境保護新三年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浙政發〔2008〕7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浙江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實施方案的通知》(浙政發〔2009〕56號)精神,制訂本實施細則。
本細則所稱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第二條機動車污染防治從機動車生產、進口、銷售、登記、使用、年檢、維修、淘汰和燃油供應、油氣回收等環節入手,實行車油聯控。
第二章 職責與分工
第三條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并對同級有關部門的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進行協調和指導。各級發改、經信、公安、財政、建設、交通運輸、商務、工商、質監、物價、能源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省環保廳負責制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檢測和維護制度(I/M制度),開展檢測機構委托工作,牽頭實施在用機動車環保分類標志管理;負責提出機動車排放相關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會同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建立完善省機動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信息系統;會同省商務廳、省發改委等部門組織開展油氣回收綜合治理;會同省公安廳組織開展在用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狀況監督抽測和“黃標車”限行工作。
省公安廳負責組織新車、轉入我省機動車和在用機動車核發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工作;負責組織道路車輛執法管理,配合省環保廳對機動車排氣污染組織實施道路抽檢。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組織實施機動車維修機構監督管理;負責組織實施道路運輸車輛燃料消耗量檢測和監督管理工作;會同省環保廳、省公安廳開展營運車輛污染治理工作。
省商務廳負責組織實施成品油經營活動監督管理;會同省發改委、省經信委、中石化浙江分公司、中石油浙江銷售分公司制訂我省成品油供應方案;會同省財政廳等部門落實汽車“以舊換新”政策;會同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等部門組織開展報廢汽車回收(含拆解)監督管理工作。
省財政廳負責汽車“以舊換新”補貼資金的籌集、分配、落實和監管;按照部門職能負責其他相關工作。
省經信委會同省發改委推廣使用低污染節能汽車;按照部門職能負責其他相關工作。
省建設廳負責指導城市道路規劃、建設和管理,改善路網結構,提高道路服務水平;會同省公安廳組織實施城市道路“暢通工程”。
省質監局負責組織實施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計量認證管理;會同省商務廳、省環保廳等部門研究制訂車用汽油和車用柴油地方標準;會同省環保廳編制《壓燃式發動機在用汽車排氣煙度排放限值(加載減速工況法)》、《在用汽車排氣污染物限值及檢測方法(遙測法)》等機動車排放地方標準。
省工商局會同省商務廳等部門組織開展銷售環節成品油質量監督檢查,加強對成品油市場的監管。
省法制辦會同省環保廳組織調研、起草、修改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規草案;負責對相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省物價局負責按照價格管理權限,向國家有關部門申請出臺我省標準成品油價格政策;會同省級有關部門制訂環保檢測社會化服務收費政策和標準。
第三章 目標與任務
第四條新車與轉入我省車輛管理。嚴格車輛準入,對污染物排放達不到國家階段性排放標準的新車與轉入我省車輛,不予注冊登記或辦理轉入手續。按國家要求,全省新車注冊登記與全國同步執行國家第Ⅲ、IV階段機動車污染排放標準(簡稱國Ⅲ、國IV排放標準)(輕型汽油車、柴油車從2008年7月1日起實施國Ⅲ排放標準,從2011年7月1日起實施國IV排放標準)。公務用車、公交車、營運客車要率先執行環保達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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