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房屋租賃管理,保障房屋租賃市場的健康發展,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租賃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浙江省房屋租賃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市區范圍內的房屋租賃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房屋,包括住宅、工商業用房、辦公用房、倉庫及其他用房。
房屋租賃,是指出租人將房屋交付給承租人用于居住、生產、經營、辦公、倉儲等,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出租人將房屋承包給他人經營,或者以合作、聯營等名義不直接參與經營、不承擔經營風險而獲取收益的,視為房屋租賃。
將房屋有償借給他人使用的,依照本規定管理。
第四條? 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房屋租賃管理的領導和協調,落實管理經費、組織與人員,做好本轄區內的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第五條? 公安、房管、稅務、工商、計劃生育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房屋租賃實施監督管理,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實現管理資源共享。
公安機關負責房屋租賃管理的綜合協調工作,并負責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房屋承租人的戶籍管理工作。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屋租賃的登記備案工作。
稅務部門負責房屋租賃的稅收征管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利用租賃房屋進行的無照經營等違法經營行為,查處非法房產中介服務機構。
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房屋承租人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
第六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組織區公安、房管、稅務、工商、計劃生育管理等職能部門實行聯合辦公制度,集中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承租人信息登記、流動人口暫住登記、稅收征管、工商登記、計劃生育管理等工作。
第七條?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在房屋租賃管理中應當充分發揮居(村)民委員會、房產中介服務機構、物業服務企業、單位保衛組織、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和廣大人民群眾的作用。
第八條? 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
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房屋 租賃合同,并自房屋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10日內,向租賃房屋所在地的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的權屬證明;
(二)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明;
(三)房屋租賃合同。
租賃房屋屬于共有的,出租人還應當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書面證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受托人應當提供委托人授權出租的證明;轉租房屋的,轉租人應當提交出租人同意轉租的證明。
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變更、終止房屋租賃合同的,出租人應當自房屋租賃合同變更、終止之日起10日內,辦理變更、注銷登記備案手續。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不得收取出租人任何費用。
第九條? 對符合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條件的,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登記申請之日起10日內予以登記備案,并發給房屋租賃備案證明。對租賃房屋具有本規定第十九條所列情形,或者出租人未履行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列義務的,不予登記備案。
第十條? 房產中介服務機構提供房屋租賃中介服務的,應當告知房屋出租人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并每半個月將通過本機構中介服務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具體情況報送租賃房屋所在地的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每月5日前將上月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情況以及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報送的有關資料報送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將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情況和有關資料進行整理,于每月25日前抄告市公安機關,由市公安機關在人口綜合信息管理系統中公布。
人口綜合信息管理系統中公布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情況和有關資料,應當保持準確、完整并及時更新。
房管、稅務、工商、計劃生育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有權共享人口綜合信息管理系統中的相關信息和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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