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履行出資人職責,進一步加強對我市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企業財務通則》等有關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國有企業是指由湖州市人民政府授權湖州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監管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
本制度所稱子企業是指國有企業出資設立的全資子企業、持有50%(含50%)以上股權的子公司或通過其它方式對其實施有效控制的企業。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重大事項是指國有企業生產經營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及大額度資金運作等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第二章 報告事項
第四條 重大事項分為報批事項和報備事項,報批事項需報市國資委批準或轉報市政府批準后方可實施,報備事項應按時報市國資委備案。
第五條 報批事項:
(一)國有企業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
(二)國有企業及子企業資產轉讓;
(三)國有企業利潤分配方案;
(四)國有企業及子企業單筆5萬元(含5萬元),年累計20萬元(含20萬元)以上的捐贈和贊助;
(五)國有企業及子企業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的流動資產核銷;
(六)由市國資委發文任免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在其他企業及下屬企業兼任領導職務;
(七)由市國資委發文任免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出國出境;
(八)其他對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決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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