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市場管理,維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和《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計價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房屋建筑、市政道路、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園林、環衛、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防洪、地下公共設施及附屬設施的施工合同(以下簡稱施工合同)。
本市范圍內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監理、設備采購、造價咨詢、招標代理、工程代建等建設工程合同適用本辦法的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市建委、市工商局為嘉興市建設工程合同行政管理部門,下設嘉興市建設工程合同管理辦公室,作為施工合同的日常管理機構。各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屬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
1.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經濟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2.全面推廣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組織指導完善;
3.組織培訓合同管理人員,指導合同管理工作,總結交流工作經驗;
4.推行施工合同簽訂審查備案制度,監督檢查合同履行情況,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5.制訂合同簽訂和履行的考核指標,組織對申請“守合同、重信用”單位進行考核;
6.負責協調合同違約損失賠償事宜;
7.負責調解施工合同糾紛。
第四條 施工合同的簽訂,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循平等互利、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簽訂施工合同必須按照國家工商局、住建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格式,明確相關協議書和合同專用條款的各項內容。建設工程推行工程量清單計價。對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的施工合同,合同條款中必須包含遵循《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相應內容的條款。
第六條 簽訂施工合同的承發包、專業分包等合同當事人雙方,應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或個人,雙方必須具備各自相應資質(或資格)和履行施工合同的信用與能力。
第七條 承發包雙方應嚴格對工期、質量和工程價款進行約定。
1.施工工期及調整處理方法應參照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工期定額及省有關規定確定,明確界定開、竣工日期,并約定開、竣工應辦理的手續和簽署的文件等。
2.工程質量標準和要求必須符合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明確采用的質量標準、驗收程序和須簽署的文件及產生質量爭議的處理方法等。
3.工程價款確定應執行現行計價模式和省、市的有關規定,并在合同中明確價款調整的范圍、程序、計算依據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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