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政府機關辦公用房實行統一權屬登記。
省級政府機關辦公用房產權人和土地使用權人統一登記為省機關事務行政主管部門,實行統一管理。具體辦法按照省有關規定執行。省級各部門應當對政府機關辦公用房統一權屬登記予以協助和配合。
設區的市、縣(市、區)政府機關辦公用房和土地使用權的統一權屬登記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參照省有關規定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第十八條 政府各部門辦公用房實行統一調劑分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辦公用房配置標準、人員編制和工作需要,合理核定政府各部門辦公用房面積指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政府各部門辦公用房的來源、權屬登記狀況、使用管理以及質量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制定統一調劑計劃或者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政府各部門超過核定面積的辦公用房,以及因新建、調整辦公用房和機構撤并等原因騰退的辦公用房,應當移交本級機關事務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調劑使用。
因機構增設、職能調整需要增加辦公用房的,在本機關現有辦公用房中解決。本機關現有辦公用房不能滿足需要的,由機關事務行政主管部門整合辦公用房資源調劑解決。確實無法調劑需要租用解決的,按照省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條 省級機關辦公用房因設施設備老化、功能不全等需要維修改造的,可以向省機關事務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省機關事務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編制本級辦公用房維修改造計劃和經費預算,報省發展和改革、省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組織實施。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辦公用房實行統一維修改造,具體申請條件和審批程序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政府各部門應當定期對本機關使用的辦公用房安全、使用狀況進行檢查,做好辦公用房的日常維護工作。
第四章服務管理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機關后勤服務社會化改革,完善后勤服務保障工作機制,逐步開放機關后勤服務市場,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為政府機關提供專業化服務。
政府機關所屬的后勤服務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服務經營機制,完善市場化運行方式,降低服務經營成本,提高資產使用效率。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機關物業、食堂餐飲、會議服務、公務接待和公務用車等后勤服務管理制度,加強對后勤服務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合理配置和節約使用后勤服務資源,推進后勤服務資源共享。具備條件的集中辦公區域,后勤服務應當由本級人民政府機關事務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公務接待范圍和開支標準,不得超范圍接待、超標準開支。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加強會議管理,控制會議數量、規模和會期,嚴格履行審批程序,嚴格執行會議費開支范圍和標準。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因公出國(境)管理規定。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取消一般公務用車,對普通公務出行實行社會化提供并適度補貼交通費用。
用于執法執勤、機要通信、應急和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等定向化保障的公務用車,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和標準從嚴配備,選用國產汽車,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發展和改革、財政、外事、審計和監察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通過執法協作等方式加強對政府各部門機關運行經費、資產和服務管理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查處違法違紀行為。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舉報違反機關事務管理制度、標準的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發展和改革、財政、外事、審計和監察等行政主管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完整地進行記錄,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進行核實、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和《機關事務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未使用公務卡結算的;
(二)未編報政府采購預算和計劃,組織實施政府采購和支付采購資金的;
(三)未建立和落實機關資產日常使用管理制度的;
(四)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移交辦公用房的;
(五)未經批準擅自建設、維修改造和租用辦公用房的。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履行機關事務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省其他各級國家機關和有關人民團體的機關事務管理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5年10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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