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樣品運輸過程中應保證樣品性質穩定,避免污染、損失和丟失;
(二)樣品接收、流轉各環節均應受控;樣品交接記錄、樣品標簽及包裝應完整。樣品有異常或處于損壞狀態,應如實記錄,采取相關處理措施,必要時重新采樣;
(三)對于不穩定的樣品,應采取必要的措施妥善保存,樣品應在有效保存期限內完成測定。
第十七條 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除按《工作場所空氣有毒物質測定》(GBZ/T160)、《工作場所物理因素測量》(GBZ/T189)、《工作場所空氣中粉塵測定》(GBZ/T192)等標準實施外,還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檢測方法選用準確;
(二)實驗環境、儀器設備及環境條件滿足檢測要求;
(三)標準物質、標準溶液及化學試劑、試驗用水等應滿足檢測方法要求,使用、配制、標識和記錄應符合標準和規范要求;
(四)檢測過程中的各種記錄信息應全面、清晰、完整,按照要求書寫、審核、簽字;
(五)應按要求對檢測數據進行處理,數據轉換過程應有記錄,不得隨意剔除有關數據,人為干預檢測結果。當出現可疑數據需舍棄時,應分析原因并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除應嚴格執行檢測方法標準中規定的質量控制措施外,應建立和實施充分的內部質量控制計劃,采取空白分析、重復檢測、比對、加標、控制樣品分析、質量控制圖編制應用等方法,確保并證明檢測過程受控以及檢測結果準確可靠;并應盡可能參加實驗室間比對或能力驗證等外部質量控制措施以驗證其能力。
第十九條 職業病危害評價除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實施外,還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對未作檢測或未作評價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應說明理由,并將其可能對勞動者產生的健康影響告知用人單位。
(二)對于標注致癌性標識、(敏)標識、(皮)標識的化學物質,應重點提示用人單位采取工程控制措施和個體防護措施以有效地減少或消除接觸,盡可能保持最低接觸水平。
(三)所有進入作業場所的勞動者(包括勞務派遣用工、外協<外包>用工)均應納入評價范圍。
(四)開展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和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時,檢測工作必須由本機構完成。需要委托檢測的,應按照本辦法第六條執行。
(五)開展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時,應按有關規范要求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檢測,評價其防護效果。
第二十條 除滿足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外,技術服務機構還應通過下列(不限于)措施對評價過程進行質量控制:
(一)在對所收集資料進行研讀與初步現場調查的基礎上,按規范要求編制評價方案并對其進行技術審核。評價方案應經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或指定審核人)審核并簽字。
(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及作業指導書的要求編制評價報告。報告內容應全面完整、用語規范、表述簡潔,報告格式應統一規范,報告有關資料性附件應詳實、準確。
(三)應制定評價報告審核程序文件,明確報告審核的職責與分工、程序與內容,并按要求組織有關人員對評價報告實施審核。
評價報告審核實行分級審核制度,至少包括非項目組成員審核、技術審核(由技術負責人或指定審核人實施)和出版前校核。必要時,質量監督員應對評價報告實施質量監督審核。
評價報告審核所使用的記錄表格應當受控,審核記錄應按要求填寫、簽字及確認,所有審核記錄和修改痕跡應保留。
(四)評價報告應有唯一性標識,并按要求打印和簽發。
(五)評價報告及原始資料應完整歸檔,并按要求保存。
(六)委托單位對評價報告持有異議的,技術服務機構應認真了解委托單位申述的理由,做好記錄,及時對評價報告進行分析和復查,并做好分析和復查記錄。
第二十一條 應按照合同期限要求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活動,并出具技術報告。
(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報告(評價檢測除外)除列出檢測結果外,應按照職業接觸限值要求匯總檢測結果,并給出是否符合職業接觸限值要求的結論,分析超標主要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建議。檢測報告內容應完整、規范、信息全面,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1.標題(例如“××××檢測報告”或“××××檢測與分析報告”);
2.受檢機構的名稱和地址,進行檢測的地點;
3.檢測報告應有唯一性標識(如系列號)和每一頁上的標識,以確保能識別該頁是屬于檢測報告的一部分,以及表明檢測報告結束的清晰標識(檢測報告硬拷貝應有頁碼和總頁數);
4.所用標準或方法的標識;
5.檢測類別;
6.檢測樣品的描述、狀態和唯一性標識;
7.采樣日期、樣品接收日期和檢測日期;
8.檢測使用的主要儀器設備的名稱及唯一性標識;
9.檢測結果和建議,結果應采用法定計量單位;
10.檢測人員、復/校核人員、授權簽字人的簽名或等效的標識;
11.必要時,結果僅與被檢測樣品有關的聲明;
12.未經檢測機構書面批準,不得復制(全文復制除外)檢測報告的聲明。
(二)職業病危害評價報告的章節、內容組成以及報告書格式應符合有關規定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 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檔案,技術服務檔案應依法定期限進行保存。技術服務檔案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技術服務委托文件(合同、協議或委托書);
(二)合同評審記錄;
(三)評價、檢測的方案、計劃及審核記錄;
(四)相關原始記錄(現場調查記錄、采樣記錄、實驗室分析記錄及原始譜圖等);
(五)技術服務過程影像資料;
(六)技術服務所需的技術資料(設計文件、類比檢測資料等);
(七)技術報告及審核記錄;
(八)其他與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相關的記錄、資料。
第二十三條 對技術服務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技術服務機構應積極幫助被服務單位做好整改工作,指導被服務單位落實各項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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