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現行法規規定,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以及廠內機動車輛、防爆電器。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做為承壓的特種設備,一旦發生爆炸或泄漏,往往并發火災、中毒等災難性事故;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廠內機動車輛做為載人(或貨物)的特種設備,一旦安全保護裝置失靈運轉失控,往往會造成人身傷害甚至死亡事故;防爆電氣是在具有爆炸危險場所中使用的特種設備,一旦失控,往往造成場所爆炸等破壞性事故。
由于鍋爐、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具有發生爆炸或泄漏、造成人身傷害事故的危險性,世界上各主要工業發達國家一般都制定有專門的法律、建立了完善的法規體系進行規范和管理。
一、特種設備法規體系現狀
我國目前還沒有特種設備的專門法律。對于電梯、鍋爐等特種設備的安全法制,我國目前主要是依據2003年3月11日國務院頒布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的頒布對于我國建立鍋爐、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制度確立了依據。為實際開展特種設備的需要,改革開放后又陸續頒發了有關的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此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先后頒布了有關的地方性法規。目前建立了我國的鍋爐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制度,已形成了“法規——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相關標準及技術規定、要求”三個層次的法規體系結構 :
第一層次:行政法規及法規性文件
根據《法理學》有關內容,在當代中國法的淵源中,行政法規也是一種主要的法的淵源,它是指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即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一種規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僅次于憲法和法律。按照憲法規定,國務院作為最高國家行政機關,為了履行其最高行政管理職責,可發布一些帶有規范性內容和性質的決定和命令,這些帶有規范性內容和性質的決定和命令,也屬于法的淵源。
(1) 法規:國務院2003年3月11日公布的第373號令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2004年6月29日公布的第412號令《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其中規定了壓力管道和廠內機動車輛的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使用、檢驗許可)。
(2) 法規性文件:《〈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層次: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這部分內容是監察制度的主要內涵。
(1) 部門規章:按照憲法規定,國務院所屬各部、各委員會,有權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在規定權限內制定規章。即以部門首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并經過一定方式向社會公告的“辦法”、“規定”。1990年2月18日國務院第48號令《法規、規章備案規定》則將此定名為“部門規章”。它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行政法規。目前以“令”形式發布的特種設備類“部門規章”已有5個,即《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2001年9月17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2號令)、《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設備事故處理規定》(1997年7月18日勞動部令第8號發布)、《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全監察規定》(2000年6月15日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第11號發布)、《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2000年6月29日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第13號發布)、《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規定》(2001年12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14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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