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沈陽日報一篇《沈陽道路現大坑無警示標 新車遭橫禍》的報道一起了廣泛關注,雖然受傷車主與市政單位各執一詞,但不難看出這是一起因路況原因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養路責任單位承擔一定的舉證責任。
從圖片上看,事發的細河南路邊建筑施工正在緊張進行,來往的重車可能對道路有一定的傷害;細河南路處在城鄉結合部,是新開發區域,從大坑的橫斷面看,基礎設施建設可能滯后發展要求。但是,無論怎么說,養路單位承擔著維護路面,發現路面損傷,及時處置的職責,受損車主認為沒有警示提示是自身受到傷害的主要原因,也是可以理解的。
報道中我們看到:記者從城建部門了解到,路面塌陷發生在凌晨,事故發生后,于洪監管中心的工作人員第一時間趕到了現場,于洪區城管局的搶修人員也在第一時間趕到。從于洪綜合監管中心的工作中不難發現,對于“對道路橋梁破損、井蓋丟失等問題,做到及時發現、及時上報,有效協調各產權單位進行維修”責任的。當然,由于條件限制,如道路情況監控技術等方面的限制,即使該中心嚴格落實了“24小時值班制度”,也不一定能在道路破損后立即發現。
同時,駕駛汽車的車主駕車行使的安全意識也需作出檢討,雖然說車速不快,但是很明顯,該條公路等級不高,路面建筑垃圾隨處可見,窨井蓋凹陷情況較多,車主經常出入該路段,應較熟悉路況,對事故的發生是否存在主觀上的馬虎。
作為養路責任單位,是否盡職是本次事故是否承擔責任,以及承擔責任大小的主要因素。按照“盡職免責”的精神,相關單位如果確實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盡到職責,就可以免去相關責任;當然,如果沒有履職,甚至玩忽職守,其應承擔的責任也就顯而易見了。
安全生產工作任重道遠,我國安全生產形勢雖有明顯好轉,但是事故控制能力,科技支撐力都有待于進一步提升,消除責任事故是當前及今后一段時期的主戰場,同時,負有安全生產職責的單位和個人,不能也不應該承擔無限責任,如果認真履職了,就應該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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