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謂習慣性違章,就是指那些固守舊有的不良作業傳統和工作習慣,違反安全工作規程的行為,它是誘發責任事故的土壤和溫床。據有關資料統計,電力企業80%以上的責任事故是由習慣性違章所引起的,自80年代初東北地區率先提出“反習慣性違章”的說法以來,電力系統已將反習慣性違章作為反事故斗爭的一項重要舉措,特別是1993年11月以后,全國電力系統廣泛而深入地開展了反習慣性違章活動,并取得了階段性成果:一些干部職工對習慣性違章的危害、原因和預防方法有了較為深刻的認識,反習慣性違章的自覺性大為增強。但是必須看到,習慣性違章的存在具有一定的社會根源和思想根源,鏟除習慣性違章決非一日之功,并且只要條件具備,一些已反過的習慣性違章又會改頭換面的表現出來。我們必須把鏟除習慣性違章作為一項長期的任務,堅持不懈地抓緊抓實,才能從根本上杜絕事故。僅以此文對習慣性違章的主要形式、基本特點、成因及預防等稍作淺述、以饗讀者,并以漏文權當拋磚引玉,促成全公司對習慣性違章的重視和預防。
??? 一、習慣性違章的表現形式
??? 習慣性違章是一種長期沿襲下來的違章行為,它實際上是一種違反安全生產工作客觀規律的盲目的行為方式,或沒有認識、或隨心所欲,但都習以為常、習慣成自然。總之,習慣性違章是安全生產的大敵,其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僅有關資料上明文列舉的就達206種之多,現按照違章的性質來劃分,可分為以下幾種:
??? 1、習慣性違章操作。即那些在操作中沿襲不良的傳統習慣做法,違反安全規程規定的操作技術或操作程序的行為。例如:《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第137條規定:“禁止在運行中人工清理皮帶滾筒上的粘煤或對設備進行其他清理工作”,我公司某廠還是發生了因人工清理運行中皮帶滾筒導致人員傷亡的嚴重事故,教訓極為深刻;
??? 2、習慣性違章作業。即違反安全規程,按照不良的傳統習慣,隨心所欲地進行生產或施工活動。例如《生產區十四不準》的第14條明文規定“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準登石棉瓦作業”,2000年桓臺起風安裝隊一名叫孫玉擎的職工在安裝熱電公司新干煤棚屋面石棉瓦的作業過程中恰恰就是忽視了這一條而違規送命的。
??? 3、習慣性違章指揮。即負責人在指揮作業過程中,違反安全規程的要求,按不良的傳統習慣進行指揮的行為。例如:按照《電業安全工作規程》規定,在線路已經送電的情況下,命令工作班成員到帶電設備上檢查柱上油斷路器端子,工作負責人“必須交代清楚安全距離和安全措施”,“認真執行監護”。可是,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有的負責人竟然簡單從事,該交代的項目不交代,該執行的監護不執行,由此而帶來的必然是按照不良的傳統習慣進行盲目指揮,必然會造成不堪設想的后果,正如有的工人所說:“習慣性違章指揮無異于殺人”。
??? 二、習慣性違章的基本特點
??? 習慣性違章有許多特點,但歸結起來主要有以下4點:
??? 1、頑固性:習慣性違章是由一定的心理定勢支配的,并且是一種習慣性的動作方式,因而它具有頑固性、多發性的特點,往往不易糾正。
??? 2、潛在性:一些習慣性違章行為往往不是行為者有意所為,而是習慣成自然的結果,而對習慣性違章行為,由于人們看得多了,習以為常,所以根本沒把它當回事,“身在險中不知險”,容易使人對違章現象喪失警惕性;
??? 3、傳染性:據對現有一些職工存在的習慣性違章行為的分析,他們身上的一些“不良習慣行為方式”,不是他們自己“發明”的,而是從老職工身上“學來”的,看到老職工違章操作“既省力、又沒出事”,自己也盲目的仿效,而且又用自己的習慣性行為方式去影響新的職工。以至于這些不良的習慣性行為方式如不徹底根除,必然導致一脈相傳,代代如此。
??? 4、排他性:有些習慣性違章的工人,對安全規程根本學不進,不遵守,總以為自己的習慣性方式“最管用”,而安全規程是“可有可無的東西”。其結果必然嚴重地妨礙安全規程的貫徹執行。
??? 綜上所述,習慣性違章與事故之間已經構成了因果關系,換句話說,習慣性違章是造成事故的一大根源,一些事故是習慣性違章的必然結果。由于習慣性違章的存在造成了某些單位一些類同事故的重復出現,事故成因幾乎也大同小異。所以說習慣性違章危害極大,既有害于國家和企業,也有害于職工個人和家庭,因此一定要對習慣性違章疾惡如仇,一經發現,就必須堅決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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