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單位究竟該如何進行事故責任認定呢?如果按車輛傷害事故而論,司機應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這樣做,對司機而言是不公平的。如果按交通事故而論,根據交安法相關規定,本期交通事故對客貨車而言,是一起負次要責任或無責任的交通事故。其主要責任應歸于當時違規占道行駛并逃逸現場的面的車。司機的責任最多是轉彎沒有鳴笛,沒有提前減速慢行,現場處置不當。
3、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
既然司機無責或負次要責任,那么這起事故主要承擔者應是處置指揮者,報警求救,保護事故現場是他在事故發生后的第一責任。司機最多按單位對交通事故的處罰規定,按事故責任所占金額的百分比進行處罰。
三、企業應急管理存在的缺陷
1月24日,某地質勘探隊雪天車輛側滑墜溝事故,雖不是一起性質較為嚴重的交通事故,但是事故后果令人難以想象,或者叫令人難與設想。因為當時車上有7人,如果車速過快,導致墜崖,恐怕傷及的不是1人,而是7人。
所以,我們必須把本次事故作為一個案例進行系統分析,找出在突發情況來臨時,企業在應急管理方面存在的缺陷,才能提升企業的應急管理能力和實際應急水平。
1、對突發情況的危險性缺乏足夠的認識
地質勘探是一個點多、線長、面廣的流動性作業。一般一個單位通常有十幾個項目工程處,大的有200多人,小的不足10人,其安全生產大多受施工環境、地形條件和氣候影響。如遇山洪災害、雷電天氣、雨雪天氣等,人員的應急避險,疏散逃離,安全轉移,應是地質單位應急管理的主要任務。
但是,長期處于封閉閉塞的山區作業,人們對自然災害、氣象災害、山區火災災害危險性缺乏足夠的認識。如本次雨夾雪的天氣預警短信的通知,事發單位工程處處長、副處長沒有及時通知各作業班組組長,使各班組作業人員缺乏對雨夾雪天氣危害性的認識,就是一個很好案例。如果工程處處長對突發降雪的危害性有足夠的認識,能夠認識到降雪將會導致人員在山上行走不便,有發生人員摔傷、有墜崖、有滑落和交通事故的危險性,那么他在接到單位安辦人員短信預警后,應該有一個前期的安排。
2、接警后應急響應意識和措施不足
十幾個工地負責人接到這樣的短信,只有五個人回復了短信,內容大致是這樣:好的,知道……。
從這一點可以看出,地質單位基層負責人缺乏應急響應意識,不知道接到這樣的短信后,他們該怎么辦?
按理說,作為單位安辦人員發出預警信息后,下屬基層單位負責人都應該根據人員分布情況,做出緊急情況應急響應計劃,通過手機、對講機或喊話,告訴所有施工人員沿山路撤人,集中到某地或某村集合待命,等待車輛接送。
對承擔接送任務的司機,應通知他們行車減速,注意側滑等。
對于后勤人員,趕快檢查食堂內糧油儲備情況,職工宿舍煤炭燃料情況,及時安排人員購置等。
只回答好或知道,沒有具體的預防風險的具體措施,是起不到任何防范作用的。
3、處置事故時缺乏報警求救意識
突發情況的來臨,如何處置事故,是考驗一個基層單位負責人應急指揮能力的標準。
一般情況下,無論現場發生什么樣的事故,現場負責人都應本著排險救人,報警求救保護現場的原則進行。當事故蔓延事態超過自己處置能力的時候,或自己沒有能力去控制事態發展,不適合自己去救人的情況下,現場負責人應一邊安排人員撤離現場,一邊報警求救,遵循屬地救援為主的原則。
對于本起交通事故,現場負責人不能以后果不太嚴重,現場肇事司機逃逸為由,不去報警,私自處理事故現場。這樣不但給自己帶來麻煩,帶來損失,而且在事故責任認定,對自己的司機處理上,引發了爭議,把本不屬于自己的責任和損失攬在自己頭上,不僅給單位造成了損失,而且使逃逸現場的肇事者逍遙法外。
前車之鑒,后事之師。只有從僥幸、小事故的預警、接警、響應、處置方面不斷總結經驗教訓,我們才能提高自身風險意識、應急意識和科學處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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