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 為規范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工作,保證認證質量,促進合理利用自然資源,節能降耗,減少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保護環境,特制訂本規定。
???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與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相關的活動,必須遵守本規定。
???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與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相關的活動,是指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咨詢、認可、培訓、注冊等工作。
??? 第四條 環境管理體系認證遵循自愿原則,任何組織都可提出申請。
??? 第二章管理機構
??? 第五條 中國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指導委員會)是由國務院批準成立的部際協調機構,負責對環境管理體系認證以及ISO14000系列標準的實施工作進行統一管理。指導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指導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 指導委員會下設中國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機構認可委員會和中國認證人員國家注冊委員會環境管理專業委員會,具體負責ISO14000系列標準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 第六條 中國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機構認可委員會(以下簡稱環認委)負責對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機構的認可及認可后的監督管理。
??? 第七條 中國認證人員國家注冊委員會環境管理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環注委)負責環境管理體系審核員的注冊及對培訓機構的認可。
??? 第八條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依據有關管理規定,負責對環境管理體系咨詢機構的備案管理。
??? 第三章 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管理要求
??? 第九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的機構須經環認委認可;從事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或咨詢工作的人員及相關培訓課程須經環注委注冊;環境管理體系咨詢機構須到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備案。
??? 第十條 擬申請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的組織(以下簡稱申請認證的組織)可以自主選擇有資格的咨詢機構和認證機構分別進行環境管理體系咨詢和認證。
??? 第十一條 申請認證的組織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 (1)依據ISOl4001標準建立的環境管理體系在進行現場審核前應運行三個月以上;
??? (2)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要求。
??? 第十二條 申請認證的組織在申請認證審核時,應向認證機構提交如下證明材料:
??? (1)由具有法定資格的環境監測機構近一年內出具的該組織各項污染物監測結果;
??? (2)該組織所在地地(市)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該組織在近一年內未因環境違法受到處罰的證明。
???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開具的證明應以日常執法監督情況為依據,不應收取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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