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 評價應急預案與響應的實際效果是我國“預防為主,安全第一”的總方針生動體現。
一般來說,潛在的事件和緊急情況是突發的,產生疾病和傷害的后果一般都比較嚴重,有的甚至不堪想象,因此“審核規范” 4.4.7條款強調了應事前“評價應急預案與響應的實際效果的計劃和程序”,而并非是在必要時或事故和緊急情況發生后。把在必要時或事故發生后應急響應的評審提前到事故發生前對應急預案與響應的實際效果的評審,目的無非是保證組織確定的應急預案與響應是充分的,當潛在的事件和緊急情況發生時,確實能及時地作出有效的響應,預防或減少疾病和傷害。與ISO14001的4.4.7條款相比,看似條款描述秩序的顛倒,其實質是我國職業安全健康的“預防為主,安全第一”的總方針的生動體現,這不能不說是對ISO14001的一個改進和提高。
???? 6. 對事故、事件、不符合的糾正和預防措施實施前的風險評價是全面控制風險多樣性和復雜性有效手段
預防已識別的事故、事件、不符合的再次發生,消除根源,采取糾正和預防措施,并對其有效性跟蹤驗證,這些要求與ISO14001是一致的。但不同的是“審核規范” 4.5.2條款增加了對事故、事件、不符合的糾正和預防措施實施前風險評價的內容。筆者以為這是由職業安全健康特殊性、復雜性、廣泛性所決定的,也是我們在審核中要特別關注的??梢赃@樣認為,實施任一糾正和預防措施的過程或作業活動都具有雙重性,既對不符合進行了糾正和預防,又可能帶來新的風險,對此就應按照“審核規范”4.3.1條款的要求進行風險評價,并實施控制。顯然因實施了糾正和預防措施,帶來新的高風險甚至比原不符合前的風險還要高的措施是不足取的。如為防暑降溫配備排風扇,除應對排風扇降溫的效果進行跟蹤驗證外,還必須對增設排氣扇可能帶來的用電安全、觸電事故、機械傷人事故、噪聲危害、甚至爆炸風險(在有防爆要求的作業場所時)進行相應的評價,其目的就是對實施糾正和預防措施可能會帶來新的風險做到心中有數,消除其風險或把風險降到最小,若不能達此要求,則應采取更有效的措施取代之。
7. 有效滿足組織的方針和目標及評審以前的審核結果使內部審核的目的更明確、更具實效。
內部審核具有全面又正式的自我評價功能,是職業安全健康三級監控機制之一,隨著時間的推延,有些組織把內審僅看作是一項例行公事,從而失去自我評價和監控的作用?!皩徍艘幏丁?4.5.4條款除保留了體系應符合標準、并得到正確的實施和保持的要求外,增加了“有效滿足用人單位的方針和目標”和“評審以前的審核結果”的規定,豐富了內審的內容,對內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內部審核不僅要保證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符合性,而且通過對組織是否有效滿足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的審核,特別是對以前的審核結果的評審,促進內審要講究實際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可防止內審流于形式,使內審在體系符合性的基礎上更注重體系的持續有效性,提高內審的可信度和監控作用。
二. 用人單位的最高管理者應承擔職業安全健康的最終責任是審核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必須堅持的一項原則。
在“審核規范” 4.4.1條款中對最高管理者應承擔職業安全健康的最終責任和管理者代表的任職資格都作了十分明確的規定,語氣之肯定、規定之明確是ISO14001不能相比擬的。筆者認為之所以作如此規定是由職業安全健康自身特征所決定的。歷史經驗表明,組織最高管理者是組織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工作成敗的關鍵,最高管理者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的核心作用不容忽視。人命關天,安全重于泰山,最高管理者承擔職業安全健康的最終責任義不容辭。由于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在組織中處于重要的特殊地位,其影響范圍涉及組織的所有人員和全部財產,關系到全體員工(含外來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以及組織的財產損害,因此管理者代表必須是在最高管理層中任命一名成員作為管理者代表來承擔特定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職責,只有這樣才能使組織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得到充分的保障,才能確保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各要素在組織的各職能和層次得到順利實施。我們在審核4.4.1條款時,務必將這二點審核到位,任何單位領導不能以任何理由放棄對職業安全健康的領導,這是貫徹實施“安全第一”的前提,是審核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必須堅持的原則。
三.? 員工的直接參與和享有代表性是貫徹實施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的群眾基礎
???? “審核規范”中的協商與交流與ISO14001的4.4.3信息交流不能僅看作是字面上的差異,其實質內容有著很大的不同。ISO14001的4.4.3條款要求有關的環境信息要在部門間、組織與相關方間內外部交流和處理,以保證環境管理體系信息的暢通。而“審核規范”強調的是員工的直接參與。“協商”現代漢語詞典解釋為:“共同商量以便取得一致意見?!庇纱丝匆?,協商是平等的,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協商與交流是實現組織職業安全健康管理“人人有關、人人有責”的重要途徑,是員工和其他相關方積極參與和監督組織的職業安全健康事務的必要保證。我們說職業安全健康的精髓和核心就是保護廣大員工安全、健康及財產利益,那么,員工參與組織的職業安全健康工作天經地義,正因為如此,在審核此條款時,不能只把審核僅停留在組織是否開展了信息的交流或信息的處理上,而要把審核的焦距對準組織的職業安全健康的方針和程序是否有員工代表參與制定、實施和評審,職業安全健康的任何變化是否與員工代表充分討論,員工在職業健康安全方面是否真正享有代表性,筆者始終認為能自覺做到上述要求的企業,該組織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運行必定是正常和有效的,其工傷事故和職業病危害必定是少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