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管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制和管理網絡,根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注冊安全主任,是指具備一定基本條件,受過專門培訓,經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考核、注冊登記,取得執業資格,可受聘于用人單位,從事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人員。
注冊安全主任是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安全生產工作上的助手,并對其負責,獨立履行職責,接受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注冊安全主任分為初級、中級、高級三個執業資格等級。
第四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各類企業均應按本辦法規定聘用注冊安全主任,實行注冊安全主任制度。
第五條 各市、縣(市、區)可根據具體情況成立注冊安全主任管理機構,對本地的注冊安全主任實行統一管理。注冊安全主任管理機構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為安全生產提供社會化服務的公益性中介服務機構。
第二章 安全主任申報條件和任職分級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報初級安全主任資格:
1. 具有高中(或同等)學歷,從事安全管理工作三年以上。
2. 具有大專及大專以上學歷或助理工程師職稱,從事安全管理工作一年以上。
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報中級安全主任資格:
1. 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從事安全管理工作三年以上。
2. 具有工程師職稱,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一年以上。
3. 取得初級安全主任資格證書,注冊登記后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五年以上。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報高級安全主任資格:
1. 具有高級工程師職稱,并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二年以上。
2. 取得工程師(或同等)職稱五年以上,并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五年以上。
3. 取得中級注冊安全主任資格證書,注冊登記后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五年以上。
第九條 注冊安全主任任職分級:
1. 初級注冊安全主任:能結合企業實際情況,運用安全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開展工作。具備一般的安全檢查和安全教育的能力,能承擔使用員工在100人以下一般企業的安全管理工作。
2. 中級注冊安全主任:能基本掌握現代安全科學管理辦法,獨立解決比較復雜的安全技術問題,具有實踐經驗,具備完成處理安全管理工作相應的政策水平和組織能力。能承擔使用員工在200人以下企業的安全管理工作。
3. 高級注冊安全主任:能獨立解決有關企業安全生產重大技術問題,能綜合分析安全工作情況,具有豐富的安全管理經驗,具有較高的技術政策水平和組織工作能力。能承擔所有企業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安全主任的培訓與考核
第十條 具備安全主任申報條件的人員,由本人填寫《注冊安全主任資格申請表》,并經當地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審核合格后,方可報名參加培訓。
第十一條 安全主任培訓考核工作按初、中、高分級組織實施,經省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資格認可的培訓單位可以組織培訓。高級安全主任由省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組織考核,初、中級安全主任由市(地)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組織考核。
第十二條 培訓單位必須按《注冊安全主任培訓考核大綱》和全省統一的培訓教材進行培訓,使用全省統一的考試試卷。
第十三條 具有安全工程、工業衛生專業大專以上學歷的助理工程師以上職稱的人員,經當地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審核,考核機構批準,可直接參加考核。
第四章 安全主任的取證、注冊與年審
第十四條 參加安全主任培訓的人員,經考試合格后,由負責考核的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頒發全省統一印制的《浙江省安全主任資格證書》,并予以注冊登記。
第十五條 注冊安全主任每年度接受當地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的年審。合格者方可繼續受聘于企業從事注冊安全主任工作。逾期不參加年審或年審不合格者,予以注銷注冊。
第五章 注冊安全主任職權與義務
第十六條 注冊安全主任的工作職責:
1. 督促企業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組織編制企業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特種設備年度檢驗計劃,經批準后付諸實施;
2. 督促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組織制訂安全操作規程、編制安全生產檢查表,并負責監督實施;
3. 協助企業和有關部門做好對員工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監督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
4. 深入現場安全檢查,發現事故隱患、重大問題及時報告企業負責人,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實施;
5. 督促企業執行國家和本省有關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女職工、未成年工以及從事有毒、有害作業人員的特殊勞動保護的規定;
6. 督促企業按規定定期給員工發放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督促員工按規定使用;
7. 針對企業安全生產薄弱環節、重大危險點的危險源,提出防止傷亡、火災、爆炸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參與制訂事故應急搶險預案;
8. 督促企業依法做好新建、改建、擴建生產性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的勞動安全衛生“三同時”審查及竣工驗收工作;
9. 及時報告企業發生的傷亡事故,并積極配合事故調查和善后處理工作;
10. 注冊安全主任實行工作報告制度,定期向企業法定代表人提交安全生產工作報告及意見和建議,每半年向當地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或注冊安全主任管理機構書面報告工作情況,遇有重大隱患和問題應做到及時報告;
11. 建立企業安全管理基礎工作臺帳與檔案,分析事故發生規律,提出相應措施。
第十七條 注冊安全主任權利:
1. 有權參加企業有關安全生產會議。
2. 有權查閱了解企業的設備設施和工藝技術等檔案資料。
3. 有權進入生產作業現場,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危及職工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有權采取緊急措施并報告企業法定代表人予以處理。對重大事故隱患和問題有權直接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4. 注冊安全主任的待遇由企業根據初、中、高不同等級,比照相應的專業技術職稱或企業中層干部級別待遇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注冊安全主任的義務:
1. 認真學習、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生產法律法規和政策;
2. 熱愛本職,忠于職守,認真履行職責;
3. 實事求是、秉公辦事,不以權謀私,不徇私舞弊;
4. 遵守企業規章制度,保守企業秘密;
5. 自覺接受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6. 接受注冊安全主任管理機構的日常管理。
第六章 注冊安全主任的聘用
第十九條 企業應遵照以下規定聘用注冊安全主任:
1. 凡使用員工200人以上(含200人)的企業,必須聘用不少于一名專職注冊安全主任,使用員工在1000人以上的單位必須按員工人數2‰~5‰的比例聘用注冊安全主任,其中高級安全主任不少于一名。
2. 凡使用員工100人以上,不足200人的企業,以及使用員工200人以下的礦山企業、易燃易爆生產企業、建筑安裝施工企業必須聘用一名專職注冊安全主任;
3. 其它企業,應聘用一名專職或兼職注冊安全主任。
第二十條 企業聘用注冊安全主任時,雙方應簽訂聘用合同,明確雙方權利和責任,并按分級管理原則,報當地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備案,并在企業內部予以公布。
企業向注冊安全主任管理機構聘用注冊安全主任,應向注冊安全主任管理機構支付服務費用。
第二十一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應為注冊安全主任提供相應工作條件,確保其能正常履行職責。應認真聽取注冊安全主任的工作匯報,研究注冊安全主任提出的安全生產工作建議,對重大事故隱患和問題及時采取措施落實整改。
第七章 注冊安全主任管理機構
第二十二條 注冊安全主任管理機構依據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授權,負責對注冊安全主任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職能是:
1. 向企業推薦注冊安全主任,開展安全技術培訓和咨詢,組織跨行業、跨企業安全技術交流協作活動,為企業安全生產提供社會化服務;
2. 按分級管理原則建立注冊安全主任業務工作檔案,作為考核注冊安全主任工作能力和晉升高一級執業資格的重要依據;
3. 對注冊安全主任的年度工作進行考核,并根據工作表現給予獎罰;
4. 定期組織注冊安全主任學習有關安全生產的政策法規,交流工作經驗,不斷提高業務素質;
5. 及時分析本地區及管轄企業的安全生產狀況及趨勢,并向當地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提出加強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三條 注冊安全主任管理機構應接受當地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業務指導,并定期報告工作情況。
第八章 注冊安全主任的管理與獎懲
第二十四條 各級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注冊安全主任的管理、監督與考核。注冊安全主任在工作中表現優秀、成績顯著,聘用單位及當地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應給予通報表揚和物質獎勵;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可提請同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
第二十五條 注冊安全主任年度工作考核不合格,或未按規定履行職責,甚至因玩忽職守致使企業發生職工傷亡事故和重大經濟損失事故的,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戒勉、吊銷注冊等處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各級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加強對本辦法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0年7月17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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