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全面掌握重大危險源的基本情況,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督管理,提高事故應急救援能力,防止和減少重特大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浙江省行政區域內重大危險源登記備案工作。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重大危險源的登記備案工作。
鄉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協助開展重大危險源的登記備案等工作,了解轄區內重大危險源的分布情況,督促重大危險源單位及時如實申報。
第四條? 依據國家標準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的有關規定,重大危險源的登記范圍包括:
(一)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
國家標準《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規定的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
(二)煤礦(井工開采)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煤礦礦井:
1.高瓦斯礦井;
2.煤與瓦斯突出礦井;
3.有煤塵爆炸危險的礦井;
4.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礦井;
5.煤層自然發火期≤6個月的礦井;
6.煤層沖擊傾向為中等及以上的礦井。
(三)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金屬非金屬礦井:
1.瓦斯礦井;
2.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礦井;
3.有自燃發火危險的礦井;
4.有沖擊地壓危險的礦井。
(四)尾礦庫
全庫容≥100萬m3或者壩高≥30 m的尾礦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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