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黑龍江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已由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于2007年6月2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7年6月22日
黑龍江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第一條 為確保特種設備安全運行,預防和減少事故發生,保障國家和人民財產、生命安全,根據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特種設備是指國務院確定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設備設施及其安全附件。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銷售、使用、檢驗檢測以及為保證特種設備安全運行而進行的水質處理、水質監測及其監督檢查,適用本條例。
廠(場)內機動車輛按照特種設備管理,其使用、維修、檢驗檢測和監督檢查適用本條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省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工作,并組織實施本條例;市(行署)、縣(市、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工作。
省農墾總局、省森林工業總局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本系統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業務上接受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工商、建設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法定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從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鑒定評審工作的機構,應當具備法定資質,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執業準則,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部門的監督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收取技術服務費用。
第六條 鼓勵推行科學的管理方法,采用先進技術,提高特種設備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強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對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政監察等有關部門舉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政監察等有關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并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第七條 特種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檢驗檢測等活動,應當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八條 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廠(場)內機動車輛維修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取得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相應的維修活動: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二)具有與特種設備維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
(三)具有與特種設備維修相適應的設備和檢測手段;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從事鍋爐化學清洗的單位,還應當具有與從事相應活動相適應的清洗設備和分析手段。
第九條 銷售特種設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執行特種設備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質量證明以及其他國家規定應當提供的文件;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強制報廢和沒有質量證明等文件的特種設備。
第十條 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購入已經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在投入使用前應當經有資質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檢驗檢測或者安全技術鑒定合格,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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