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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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污染物排放的監督管理,規范污染物排放許可行為,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實行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度。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有下列直接或者間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行為的單位(以下稱排污者),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申領污染物排放許可證:
(一)向環境排放國家規定種類大氣污染物的;
(二)向環境排放國家規定種類水污染物的。
種植業和非集約化養殖業排放污染物、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污染物非集中向環境排放的,以及機動車、火車、飛機、船舶等移動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許可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取得污染物排放許可的,應當按照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核定的污染物種類、控制指標和規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四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污染物排放許可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蕭山區、余杭區及各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內的污染物排放許可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規劃、國土、工商、衛生、城管執法、水利、公安及市政設施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五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環境保護目標,結合本市環境質量狀況和變化趨勢以及社會、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分期分批實施污染物排放許可計劃,并向社會公告。
第六條? 本市對重點排污者實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發布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計劃、配額實施方案,確定重點排污者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對其他排污者實行主要污染物濃度控制。
重點排污者名單,由市、區、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權限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本市根據區域環境容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目標,在保障環境質量達到功能區要求的前提下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權交易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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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許可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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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由建設項目所在地區、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頒發,其中,市直管排污者的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頒發。
市直管排污者的名單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九條? 排污者申領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取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或者重新審核同意;
(二)已通過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試生產項目除外);
(三)重點排污者有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并配備相應的設施和器材;
(四)工業生產型排污者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規范化的排污口;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排污者申領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應當按照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提交證明前款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第十條? 排污者應當在建設項目投入生產前申領污染物排放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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