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氣象災害的預警與應急工作,避免或者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浙江省氣象條例》、《浙江省氣象災害防御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及本市管轄的海域(以下統稱轄區)內臺風、暴雨、暴雪、寒潮、大風、高溫、干旱、雷電、冰雹、霜凍、大霧、道路結冰、霾等氣象災害的預警與應急工作,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氣象災害預警與應急工作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預警先導、應急聯動、依法規范、協調有序、分級管理、屬地為主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預警與應急工作的領導、組織和協調,將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資金,保障氣象災害預警與應急工作,不斷提升氣象災害預警與應急能力和現代化水平。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氣象災害防御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轄區內除防汛防旱外的氣象災害防御應急處置工作,指揮部辦公室設在本級氣象主管機構(氣象局或者氣象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氣象災害防御領導小組,負責氣象災害防御應急處置工作。
第五條 財政、保監、金融、氣象等部門應當和保險機構積極探索建立與氣象災害防御應急措施效能相掛鉤的財政補貼、投保優惠、理賠高效的巨災保險機制,鼓勵和引導社會主動參與災害保險。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把氣象災害預警與應急防御知識納入學校有關課程和課外教育內容。
其他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氣象災害預警與應急有關工作。
第六條 各有關部門以及新聞媒體、企事業單位、村(社區)組織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宣傳、普及氣象災害預警與應急防御知識,提高公眾的氣象災害防御意識和應急避災、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條 對在氣象災害預警與應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予以表彰。
第二章 預警發布傳播
第八條 氣象災害預警信息以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方式發布,包括“發布”、“變更(升級、下調)”和“解除”等三種形式。
根據氣象災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發生的緊急程度以及發展態勢,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等級分為四級:Ⅳ級(一般)、Ⅲ級(較重)、Ⅱ級(嚴重)、Ⅰ級(特別嚴重),分別用藍色、黃色、橙色、紅色及對應的氣象災害中英文圖標標識。
第九條氣象災害預警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庀鬄暮︻A警信號的發布單位、發布時間;
?。ǘ庀鬄暮︻A警信號的預警區域、災害名稱、預警等級及對應圖標;
(三)氣象災害可能影響的范圍、強度、時段、趨勢和防御指南等。
第十條 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實行統一發布制度。市、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轄區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的管理工作,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區相應管理工作由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
市、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按照職責統一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第十一條 市、縣 (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傳播基礎設施建設,暢通發布傳播渠道,及時播發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擴大氣象災害預警信息覆蓋范圍。
第十二條 市、縣 (市、區)廣播、電視、報紙、政府門戶網站、基礎通信運營企業(電信、移動、聯通)等公共信息傳播機構,應當與當地氣象部門建立穩定、可靠、迅捷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獲?。òl送與接收)渠道,及時、完整、無償向社會播發(含增播、插播)或者刊載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提供的最新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第十三條 學校、醫院、商場、體育場館、社區、機場、港口、碼頭、車站、交通要道、旅游景點等公共場所和人員密集場所,應當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與傳播設施(包括在已有信息發布平臺加載氣象預警信息),及時、完整、無償播發(含增播、插播)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提供的最新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各部門氣象聯絡員、鄉鎮(街道)氣象協理員、村(社區)氣象信息員、重點單位氣象安全員應當做好本部門(行業)、區域或者單位內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接收和傳播工作。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發布臺風、暴雨、暴雪、冰雹、雷電、大風、大霧、霾等重大(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時,有關單位應當及時啟動重大(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全網發布機制,通過數字電視、應急廣播全頻道滾動發布和手機短信全網發布等手段,提高預警信息傳播時效和覆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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