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重點建設項目管理,保證工程質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資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重點建設項目的確定、推進和服務保障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點建設項目是指經市人民政府確定,對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重大影響的農林水利、交通、工業、能源、城市建設、社會發展、服務業等方面的建設項目。
第四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園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或者管理范圍內重點建設項目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解決建設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項,落實重點建設項目推進工作責任制。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支持和配合做好對重點建設項目的協調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和縣(市)區、開發園區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或者管理范圍內重點建設項目的綜合管理工作。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有關重點建設項目的具體管理工作。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重點建設項目的協調、服務保障等工作。
第六條 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和完善重點建設項目綜合監管系統,加強對重點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提高項目管理水平和效率。
建設單位應當履行重點建設項目管理的主體責任,負責項目的籌劃和建設,依法建立項目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建設工期等保證體系,確保工程質量和工期全面落實。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對重點建設項目推進工作實行年度目標考核制度,對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和管理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負責重點建設項目推進工作年度目標考核的組織實施工作。具體的考核辦法由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鼓勵行業主管部門、有關單位和有關行業協會組織、指導建設單位開展重點建設項目立功競賽活動,營造爭先創優氛圍,推進重點項目建設。
第二章 項目確定
第八條 重點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國家產業政策,符合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節約能源、技術、資源綜合利用等標準和要求,主要包括下列項目:
(一)農林水利項目,是指以增強防災減災能力、促進水資源保障、優化生態環境、增進農林效益為重點的流域治理、防洪排澇、水庫及引水工程和其他水利設施建設、生態林建設、海洋漁業、沿海灘涂圍墾、現代農業園區、新農村建設等項目;
(二)交通項目,是指以完善綜合交通網絡體系為主線,以對外運輸干線、市域重要通道和重點港口開發為重點的機場、鐵路、公路、碼頭、航道、綜合客貨運樞紐和公交場站等項目;
(三)工業項目,是指以優化產業鏈、促進產業轉型升級為重點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高新技術產業、先進制造業、臨港裝備和制造業、重大技術改造、重大企業遷建等項目;
(四)能源項目,是指以保障能源供應、調整優化能源結構、提高能源利用率、保護生態環境,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為重點的電網、電源、熱電聯產、可再生能源綜合利用、石油和天然氣管網及儲運設施、城市燃氣和燃煤機組節能減排升級改造等項目;
(五)城市建設項目,是指以完善城市功能、優化空間布局,改善城市環境為重點的城市市政設施建設、快速路網、跨江通道、軌道交通、主次干道、城市生態環境改善等項目;
(六)社會發展項目,是指以實現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為重點的科技、衛生、教育、文化、體育、民政、風景名勝保護、保障性用房建設和社會服務保障及其他民生保障等項目;
(七)服務業項目,是指以加快服務業集聚,形成高層次的產業結構為重點的現代商貿、現代金融、現代物流、文化創意、休閑旅游、科技信息、研發設計、高端服務業、城市綜合體等項目;
(八)其他項目,是指其他對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引領性、帶動性、輻射性的項目。
前款規定的項目確定為重點建設項目的,其總投資額應當達到一定的標準。總投資額標準由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總投資額標準可以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定期作出調整。
第九條 重點建設項目分為重點實施項目和重點前期項目。
重點實施項目,是指列入上年度重點建設項目實施計劃的續建項目以及擬于當年開工的新建項目。
重點前期項目,是指已經完成方案論證擬進入或者已進入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程序的項目。
第十條 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標準和條件的項目,按照下列規定,于每年第四季度提出下年度重點實施項目或者重點前期項目申請:
(一)中央和省、部屬投資項目,由建設單位向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市屬企業投資項目,由行業主管部門向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三)縣級政府投資項目、企業投資項目,由建設單位向項目所在地的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前款第三項規定項目的項目所在地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或者范圍內的申請項目進行匯總,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開發園區管委會同意后,轉報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
建設單位申請重點實施項目或者重點前期項目,應當提交申請報告。申請報告包括項目基本情況說明、項目前期審批情況及下年度的投資計劃或者前期計劃等內容,并對申請材料所涉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隱瞞事實,不得提供虛假申請材料。
第十一條 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申請項目進行匯總,經征求市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后進行綜合平衡,提出重點實施項目和重點前期項目的建議名單,編制重點建設項目實施計劃和重點建設項目前期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申請列入國家、省的重點建設項目,由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在市重點建設項目中遴選,經征求市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后,按國家、省有關規定上報。
第十二條 重點實施項目或者重點前期項目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出現投資計劃調整、不符合新的產業投資導向等情形的,或者因項目前期工作提前完成并符合重點實施項目標準和條件的,由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具體情況對重點實施項目或者重點前期項目名單作出調整,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十三條 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重點建設儲備項目庫管理制度,將已列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或者已處于策劃、調研、論證階段的建設項目作為重點建設儲備項目,列入重點建設儲備項目庫管理。
重點建設儲備項目實行年度滾動管理,有關單位可以與重點建設項目同步提出申請。
列入重點建設儲備項目庫的項目,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標準和條件的,可以優先確定為年度重點實施項目或者重點前期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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