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5年9月29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7號公布 根據1997年12月29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69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修訂部分規章的決定》、2002年4月16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01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修訂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2004年6月28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11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修訂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和2007年9月30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27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路運輸行業管理,維護運輸市場秩序,保護水路運輸企業合法經營,保障托運人及旅客合法權益,促進廈門市水路運輸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從事水路營業性旅客、貨物運輸和水路運輸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廈門市水路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水路運輸管理工作,市水路運輸管理處根據本規定對本市水路運輸業和水路運輸服務業實施行業管理。
第四條 廈門市船東協會是本市各水路運輸企業(以下統稱航運企業)自我管理、自我監督的社會團體,發揮溝通航運企業與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橋梁作用。
第五條 鼓勵本市的航運企業發展地區間和省際的海上旅客運輸、旅游運輸和遠近洋運輸。對航運企業在經營中遇有困難的,水路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予協助解決。
第六條 水路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簡化審批程序,提供政策指導,扶持航運企業向集團化、國際化方向發展。
第七條 航運企業依法自主經營,其合法權益受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向其非法攤派和收費。
航運企業有權拒絕非法攤派、拒繳非法收費,并可向廈門市船東協會、水路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反映。
第二章 航運企業開業、變更與歇業
第八條 在本市設立從事各種國內航線水路運輸的航運企業,應按國家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九條 經交通部批準開業的航運企業領取營業執照后,向省交通廳辦理《船舶營業運輸證》(以下簡稱《營運證》);經省交通廳、市水路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市水路運輸管理處批準開業的航運企業分別向原審批機關辦理《營運證》。
船舶取得《營運證》后方可從事營業運輸。
第十條 航運企業具備以下條件,可申請從事港澳航線運輸:
(一)具有經營國內沿海水路運輸1年以上資歷,且企業經營行為端正,經濟效益良好;
(二)在港澳地區有客貨運輸代理機構,有較穩定的客源、貨源;
(三)船舶依法在中國登記,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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