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工傷保險基金的征集與管理
第八條 工傷保險基金來源如下:
(一)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
?。ǘ┕kU基金保值、增值的收入;
(三)滯納金;
(四)財政補貼;
(五)其他收入。
第九條 工傷保險費根據行業的工作性質、勞動工作條件和危險程度,兼顧社會互助的原則,按市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0.5-2%由單位為職工繳納,具體繳費比例按附表。
第十條 單位在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獲準成立后的30日內,必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登記手續;單位在招用人員時,必須同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在繳納所得稅前列支,由單位的開戶銀行代為扣繳,并轉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工傷保險基金專戶,??顚S?。
第十二條 單位因經濟困難暫時確無繳納工傷保險費能力的,可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緩繳。緩繳期最長為6個月,緩繳期滿后,應當如數補繳工傷保險費及其利息,緩繳期內免繳滯納金。
第十三條 單位因破產、解散等原因終止,在清算企業財產時,應優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應繳的工傷保險費。
第十四條 工傷保險基金由市社保中心集中統一管理,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第十五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對職工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建立健全會計和財務管理制度,并按季向市社保中心編報基金收支情況報表和上繳本季結余的工傷保險基金。
第十六條 工傷保險基金年度預算、決算,必須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每名職工建立工傷保險檔案,記錄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的情況。
第十八條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提取5%,作為市社保中心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費。
第十九條 工傷保險基金和管理費不計征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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