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做好高溫天氣勞動保護工作,保護員工的身體健康,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員工工作應遵守本辦法。
用人單位采取空調等降溫措施,使工作地點溫度低于33℃的,不執行本辦法。
第三條 市、區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對本辦法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高溫天氣是指市氣象臺發布高溫警告信號預告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的天氣。
本辦法所稱氣溫以市氣象臺發布的為準。
第五條 在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根據下列規定,合理安排作息時間,確保員工勞逸結合、有足夠的休息時間。但因行業特點不能停工或者因生產、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的需要必須緊急處理或及時搶修的情況除外。
(一)日最高氣溫達到40℃時,當日應停止工作;
(二)日最高氣溫達到38℃時,當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
(三)日最高氣溫達到35℃時,應根據生產工作情況,采取換班輪休等方法,縮短員工連續作業時間;不得安排加班加點;12時—15時應停止露天作業;因行業特點不能停止作業的,12時—15時員工露天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不斷改進生產工藝和操作流程,改善生產工具和設備,減少高溫部件、產品暴露的時間和面積,采取自然通風、送風風扇、噴霧風扇和空氣噴灑等方式做好通風工作,減少高溫和熱輻射對員工的影響。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在每年高溫天氣到來之前,切實做好有關防暑降溫的準備工作。建立健全防暑降溫措施,及時檢修或更換有故障的防暑降溫設備、器材,確保其正常運行。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在每年高溫天氣到來之前,對員工進行關于防暑和中暑急救的宣傳教育。
員工應積極參加關于防暑和中暑急救的宣傳教育,增強高溫天氣作業的自我勞動保護意識。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在每年高溫天氣到來之前,對露天作業員工進行體檢。對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持久性高血壓、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合在高溫天氣露天作業的員工,應調離露天作業崗位;確因工作需要暫不能調動崗位的,應在高溫天氣對其加強預防中暑保護措施。
第十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辦法合理調整作息時間或工作崗位的,員工應服從安排。
第十一條 每年7月至9月期間,用人單位應向露天作業的員工發放高溫保健費。高溫保健費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的標準發放。高溫保健費不計入工資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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