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為了保護、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建設生態省,促進本省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地、沙灘、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環境保護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 第四條 環境保護應當堅持全面規劃、合理布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
??????? 在生產和其他建設中,應當堅持在保護中發展、在發展中保護,合理開發和利用自然資源,把對環境的損害控制到最小限度,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的統一。
???????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態省建設,鼓勵和支持清潔生產、資源再利用等節能減排新技術的研究和應用,推廣環境保護先進科學技術,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和低碳經濟,推進全國生態文明示范區建設。
??????? 省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生態省建設規劃綱要,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準后實施;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態省建設規劃綱要,制定本行政區域生態市(縣)建設規劃,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準后實施。
???????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環境保護的目標、任務和措施。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質量負責,按年度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和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狀況和采取的對策。
??????? 實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問責制,將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工作考核評價的內容。
???????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投入列入本級財政支出的重點內容并逐年增加,同時引導社會資金參與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和有關工作的投入,逐步完善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環境保護投融資機制。
??????? 鼓勵發展環境保護產業,在本省投資環境保護及其相關產業的,依法享受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優惠政策。
???????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住房與城鄉建設、水務、海洋、漁業、旅游、交通運輸、衛生、林業、農業、公安、海事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環境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 鄉、鎮人民政府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環境管理人員,負責本轄區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
???????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做好本村、本社區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
???????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專門的環境監測機構和執法監察機構,加強環境質量監測和環境執法監察。
???????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的環境保護意識,倡導綠色消費。
???????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大眾媒體應當開展公益性環境保護宣傳教育。
???????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開展環境保護知識教育。
??????? 第十一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良好環境、獲取環境信息、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等權利,承擔履行保護和改善環境的義務。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環境保護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 第二章 環境監督和管理
???????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 環境保護規劃應當明確環境保護目標以及不同區域的功能定位和發展方向,嚴格控制對環境敏感區域的開發利用,并與主體功能區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總體規劃等相互銜接。
??????? 各種開發和建設活動必須符合經批準的環境保護規劃。
???????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和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在規劃編制過程中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寫該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作為規劃草案的組成部分一并報送規劃審批機關;未編寫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的,審批機關不予審批。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應當在該專項規劃草案上報審批前,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向規劃審批機關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未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機關不予審批。
??????? 已經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包含具體建設項目的,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應當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重要依據。
??????? 第十四條 新建、擴建、改建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組織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并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依法審查批準的,該項目審批部門不得批準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 下列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從其規定:
??????? (一)依法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
??????? (二)跨市、縣、自治縣的建設項目;
??????? (三)可能產生跨區域環境影響且鄰近市、縣、自治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異議的建設項目;
??????? (四)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國家確定由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或者核準的其他建設項目。
??????? 國務院及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以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
???????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不予審批:
??????? (一)選址或者布局不符合環境保護規劃的;
??????? (二)使用國家淘汰的生產技術、工藝、設備、產品或者生產國家淘汰的設備、產品的;
??????? (三)污染物不能達標排放的;
??????? (四)法律、法規規定其他不予審批的情形。
???????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環境保護設施應當經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主體工程方可投產使用。
??????? 各類產業園區需要配套建設的污水處理、垃圾收集轉運等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區內建設項目不得投產使用。
??????? 第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可以制定本省的標準;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根據本省的實際情況和需要,可以制定嚴于國家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 第十八條 我省實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規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環境質量狀況及污染物排放情況,擬定本省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分解落實到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
???????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制定削減和控制主要污染物總量的計劃和措施,將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并向社會公布。
??????? 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區域環境質量狀況和環境污染防治需要,劃定環境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在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基礎上,確定該重點區域的污染物控制指標和環境質量控制目標,防治區域環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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