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
發 文 號:呼政發[2003]73號
發布單位:呼政發[2003]73號
造成特大損失的破壞性地震:造成人員傷亡數超過1000人,直接經濟損失30億元以上的地震,或在lOO萬人口以上的大城市發生7.0級以上地震,或人口稠密地區,旗縣城鎮發生7.5級以上的地震。
第二章應急預案的組織實施
第三條本市市區發生一般破壞性地震,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地震應急工作。土左旗、托縣、和林縣、清水河縣、武川縣發生一般破壞性地震時,在市人民政府領導下,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地震應急工作。
地震現場的監測預報、地震考察和災害評估,由自治區地震局和市地震局共同負責組織進行。
第四條本市范圍內發生嚴重破壞性地震,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直接領導地震應急工作,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地震應急工作。
地震現場工作由自治區地震局負責組織進行,市地震局積極配合,必要時,請求中國地震局指導、協助。
第五條本市范圍內發生造成特大損失的破壞性地震,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直接組織領導地震應急工作;市人民政府承擔和負責實施地震應急工作,積極組織全市人民抗震救災。必要時,請求國務院給予指導、協助和支持。
地震現場工作由中國地震局和自治區地震局負責組織進行,市地震局積極配合。
第三章地震應急指揮
第六條臨震地震預報發布或破壞性地震發生后,呼和浩特市防震減災領導小組立即轉為呼和浩特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組織領導地震應急工作。
第七條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所屬的辦公室和12個地震應急專業工作組,按照各自的職責開展地震應急工作(抗震救災指揮部組織機構設置及職責見附表)。
第八條各旗縣區人民政府,中央、自治區駐呼企業的抗震救災組織機構,在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負責對本轄區和企業內地震應急預案的實施。
第四章臨震應急反應
第九條地震部門提出的臨震預報意見,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批準后,適時向社會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