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
發 文 號:呼政發[2003]73號
發布單位:呼政發[2003]73號
一)通訊保障組應當保證抗震救災通信暢通。
(二)工程搶修組、交通運輸組應當盡快恢復損毀的道路、鐵路、橋梁、通訊等有關設施,并優先保證搶險救災人員資金、物資的運輸和災民的疏散。
(三)供水部門應當落實備用水源,以便在情況緊急時能接通市區供水管網。盡快恢復被破壞的城市管網,統一調度市區供水,優先保證居民用水和其它生命線工程用水。
(四)供電部門震前應有明確的搶修組織安排,工具器材的安放應落實明確,當設備遭受破壞時,立即組織搶修,設法保障救災指揮部及人民群眾和其它生命線工程用電;
(五)石油、化工、電力、煤氣等部門及危險品生產、儲運等單位,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次生災害的地點和設施采取緊急處置措施,并加強監視控制,防止災害擴展。
(六)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嚴密監視災區火災的發生,出現火災時,應當組織力量搶救人員和物資,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火勢擴大、蔓延。
(七)醫療衛生組應當立即組織急救隊伍,利用各種醫療設施或者建立臨時醫療點,搶救傷員,及時檢查、監測災區的飲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傳染病的暴發流行,并向受災人員提供精神、心理衛生方面的幫助。醫藥部門應當及時提供救災所需藥品。其它部門應當配合衛生、醫藥部門做好衛生防疫以及傷亡人員的搶救、處理工作。
(八)民政濟困組應當迅速設置避難場所和救濟物資供應點,提供救濟物品等,保障災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災民的轉移和安置工作。其它部門應當支持、配合民政部門妥善安置災民。
(九)宣傳組應當根據抗震救災指揮部提供的情況,按照規定及時向公眾發布震情、災情等有關信息,并做好宣傳報導工作。
(十)治安組應當加強災區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預防和制止各種破壞活動,維護社會治安,保證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進行,盡快恢復社會秩序。
(十一)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可以請求非災區的人民政府接受并妥善安置災民和提供其它救援。
第七章嚴重破壞性地震和特大破壞性地震的應急反應
第二十條嚴重破壞性地震和特大破壞性地震發生后,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立即投入搶險救災工作,最大限度地減輕地震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并遵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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