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
發 文 號:呼政發[2003]73號
發布單位:呼政發[2003]73號
一)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及時將震情、災情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并請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中國地震局等上級有關部門的緊急救援。
(二)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在自治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的領導下進行抗震救災工作。
(三)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做好接收外援和接待慰問團的工作。
(四)震區所在旗縣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在地震發生后除全面實施其應急預案,開展搶險救災工作外,要隨時將震情、災情及救災工作情況報市抗震救災指揮部。
(五)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及震區旗縣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可以在地震災區實行特別管制措施,對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藥品統一發放和分配,臨時征用房屋、運輸工具和通信設備,采取其它必要的應急措施。
第八章災情速報和評估
第二十一條災情速報內容
(一)人員傷亡(死亡、重傷、輕傷)及牲畜傷亡情況。
(二)地震對生命線工程、重大工程和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筑、設施、高精設備及家庭財產的破壞和經濟損失情況。
(三)地震引起的火災、水災、煤氣泄露等次生災害所造成的損失。
(四)地震產生的滑坡、塌陷、地裂;噴沙、冒水、砂土液化對耕田、水利設施等環境造成的影響。
(五)地震對城市社會生活秩序的綜合影響。
第二十二條災情速報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