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發 文 號:成建委發[2010]256號
發布單位:成都市建設委員會
發布日期:2010-04-28
實施日期:2010-10-01
第九條? 租賃單位出租使用期滿8年的設備,必須提供為本次使用由具有法定檢測機構出具的安全性能鑒定合格報告,并建立重點監控檔案,凡超過8年的建筑起重機械每年必須提供合格的鑒定報告,方可繼續使用。
建筑起重機械有本辦法第九條第(一)、(二)、(三)項情形之一的,租賃單位或者自購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應當予以報廢,并向原備案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第十條? 從事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的單位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建筑起重機械安裝資質證書;
(二)具有建筑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
(三)具有相應的輔助起重設備;
(四)必須設有固定的安裝隊伍,應包括專業技術人員,專職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裝(拆卸)工人,電工等;
外地進入我市的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單位除滿足以上條件外,還應符合外地入蓉施工企業管理的相關要求。
第十一條 建筑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和安裝單位應當在簽訂的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合同中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與安裝單位簽訂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安全協議書。
使用單位原則上應為建筑起重機械承租單位,實行工程總承包的項目,承租單位原則上為施工總承包單位,其他單位使用必須與使用單位簽訂相關安全協議。
第十二條 安裝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根據安全技術標準及建筑起重機械性能要求,編制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并由本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二)按照安全技術標準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等檢查建筑起重機械及現場施工安全條件;
(三)組織安全施工技術交底并簽字確認;
(四)制定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五)將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安裝、拆卸人員名單,安裝、拆卸時間及《建筑起重機械安(拆)資料審核表》(附件一)報施工總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審核后,提前兩個工作日告知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
(六)應核對基礎驗收證明及基礎混凝土試塊抗壓強度檢測報告或拼裝基礎生產、安裝合格證及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 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安裝、拆卸作業。每臺塔式起重機安裝時,人員至少必須配備8人;每臺施工升降機及物料提升架等安裝時,人員至少必須配備6人。安裝、拆卸人員不得隨意更換,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更換的,需由安裝單位提交《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使用)人員變更申請表》(附件二),由使用單位及監理單位現場審核相關證件。
安裝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進行現場監督,技術負責人應當每月至少巡查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