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預防和減少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事故隱患,包括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公共安全事故隱患兩類。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公共安全事故隱患是指公共聚集場所和社會公用設施等存在的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治理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治理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治理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三條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遵循企業主體原則和屬地管理原則。
生產經營單位是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主體,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負全部責任。
市、區縣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管責任主體,對本區域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負全面監管責任。
市、區縣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級政府轄區內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建立本級政府轄區內重大事故隱患基礎臺帳,對重大事故隱患實施掛牌督辦。
市、區縣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本區域所管轄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實施監督管理,并建立本行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臺帳。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告知隱患所在生產經營單位和相關監管部門,有權監督事故隱患治理工作。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對眉山市境內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常態化管理,按照“每月一排查、每月一治理、每月一督查、每月一通報”方式組織實施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條 眉山市境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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