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森林防火責任制,保護森林資源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意見》(川辦發〔2010〕99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廣安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廣安市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林業管理部門和有森林防火任務的單位以及承擔政府森林防火職責的國有林場等,均適用本暫行辦法。?
第二章 責任劃分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行政主要領導為森林防火第一責任人,政府分管森林防火工作的領導為主要責任人,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領導和轄區內國營林場、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主要負責人為森林防火工作直接責任人。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于森林防火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制定和落實森林火災預防措施;森林防火重點期召開專門會議對本轄區的森林防火工作進行研究、布置、檢查。
(二)各區市縣要設立森林防火指揮部,并配備專職干部負責日常工作。要指定專(兼)職工作人員負責森林防火日常工作,要實行24小時值班、領導帶班制度,確保政令信息暢通。
(三)將森林防火專項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確保森林防火和撲火救災資金及時到位并專款專用。
(四)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不留死角、盲區,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識和安全撲火知識。
(五)層層簽訂森林防火責任書,并將森林防火責任列入干部目標管理和年度考核內容。
(六)制定野外用火和火源巡查管理制度,組織開展森林防火安全檢查,確定專職或兼職護林員,具體負責野外火源巡查管理,及時報告火情,制止違規野外用火行為,消除森林火災隱患。
(七)制定撲火預案,科學組織指揮撲救森林火災。
(八)組織有關部門單位有計劃地開展森林防火基礎設施設備建設,儲備足夠的防撲火物資機具。
(九)建立護林防火組織,具體負責巡山護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時報告火情,協助有關部門查處森林火災案件,及時追究火災肇事者的責任。
(十)建立專業或半專業森林消防隊伍,并加強隊伍制度建設和培訓演練工作,提高撲火技能和處置較大突發森林火災的能力。
第三章 責任追究?
第五條 鄉鎮和相當于鄉鎮一級人民政府轄區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區市縣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揮部給予第一責任人和主要責任人通報批評,并責令其寫出書面檢查:
(一)一次發生森林火災受害面積超過10公頃以上的。
(二)全年發生3起以上森林火災的。
(三)森林防火經費未列入年度財政預算或防撲火資金沒有及時到位,造成森林資源較大損失的。
(四)發生森林火災后,主要領導沒有特殊原因,在1小時內不到火災現場組織指揮撲救的。
(五)轄區內存在森林火災隱患,經區市縣森林防火指揮部或林業主管部門指出后不組織整改消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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