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我市工傷保險統籌層次,增強工傷保險基金抵御風險能力,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03〕42號)、《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工傷保險市(州)級統籌工作的通知》(川辦發〔2009〕47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全市范圍內,工傷保險業務管理工作實行“六個統一”:統一參保范圍和對象、統一繳費基數和費率標準、統一基金財務核算管理、統一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統一待遇支付標準、統一業務流程和信息管理。
第三條 市、區市縣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確保工傷保險基金的正常運轉和待遇的按時足額支付。
第四條 工傷保險參保范圍和對象、繳費基數及行業費率、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標準、參保單位改制破產工傷保險費清償辦法等按國家、省、市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章 基金管理
第五條 工傷保險基金全市實行統收統支,收支兩條線管理,統一核算調度使用(含擴權強縣試點縣)。
第六條 市社保經辦機構根據當年省下達的工傷保險年度擴面、征繳目標任務編制全市基金年度征收計劃草案,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執行。
第七條 各社保經辦機構根據年度目標任務編制月征收計劃,市社保經辦機構按月對區市縣工傷保險擴面、征繳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掛牌考核,并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備案。
第八條 市社保經辦機構現有的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戶、支出戶作為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基金的收入戶、支出戶,并分別對應市財政專戶和區市縣收入戶、支出戶。區市縣設立的工傷保險收入戶和支出戶,分別用于工傷保險基金的收入、上解和待遇支付,不再設財政專戶。
第九條 各社保經辦機構每月征收的工傷保險基金在當月20日前應全部上解市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戶,市社保經辦機構在次月10日前統一從收入戶劃轉至市財政專戶管理。
第十條 市社保經辦機構負責編制工傷保險基金年度支出計劃草案,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執行。
第十一條 工傷保險待遇支付采取屬地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市本級、區市縣社保經辦機構仍然負責支付已建立工傷保險關系的參保單位工傷(亡)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二條 市級統籌啟動后,各區市縣每月發生的工傷保險待遇支出,應于次月5日前(節假日順延)向市社保經辦機構申報。市社保經辦機構在15日前將各地申報上月的工傷保險待遇支出額結合年度預算撥付給區市縣。
第十三條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納入基金支付的相關費用按下列標準執行:工傷職工在市內住院治療的伙食補助費每人每天12元。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交通費按合理路線乘坐公共車船實際費用憑據報銷;住院伙食補助費每人每天20元;門診就醫伙食補助費每人每天30元,住宿費每人每天150元以內憑據報銷,超過150元的按150元支付。
第十四條 對不屬于工傷保險待遇支付范圍的支出,不納入市級統籌范圍。
第十五條 各區市縣在實施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前的收、支、結余額經清理后,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審核確認,結余額全部上解市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管理。市級統籌啟動前應支而未支的工傷保險待遇,由市級統籌基金調劑解決。
第十六條 工傷保險一、二、三類行業基準費率標準分別按1%、2%、5%執行,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基準費率按1%執行。并按規定實行浮動費率制度。
第十七條 市級工傷保險統籌基金結余額過大或當期征收額與歷年結余額不足支付時,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提出調整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的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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