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為加強壓縮天然氣汽車安全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促進壓縮天然氣汽車產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燃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壓縮天然氣汽車產業發展、壓縮天然氣汽車加氣站建設與經營、壓縮天然氣汽車改裝與維修、車用氣瓶安裝與使用及相關安全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 第三條 省發展改革部門承擔全省壓縮天然氣汽車產業發展的綜合協調職責,負責壓縮天然氣汽車產業發展規劃及產業信息公布、壓縮天然氣汽車加氣站(以下簡稱加氣站)項目核準、壓縮天然氣汽車定點改裝企業(以下簡稱定點改裝企業)的備案及監督管理。
??????? 燃氣管理部門負責加氣站建設、燃氣經營許可及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加氣站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及監督管理。
??????? 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加氣站的壓縮天然氣工業產品生產許可、氣瓶充裝許可、站用特種設備及車用氣瓶的許可及監督管理。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壓縮天然氣汽車專用裝置定點維修企業(以下簡稱定點維修企業)的備案及監督管理。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改裝的壓縮天然氣汽車車輛的登記。
??????? 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公安、經濟和信息化、環境保護、科技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壓縮天然氣汽車的相關管理。
??????? 第四條 加氣站、定點改裝企業、定點維修企業、道路運輸企業是安全生產經營的責任主體,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經營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經營的管理,完善安全生產經營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經營責任制度,確保安全生產經營。企業主要負責人對企業的安全生產經營活動全面負責。
??????? 鼓勵實行特種設備責任保險制度,提高事故賠付能力。
??????? 第五條 鼓勵壓縮天然氣汽車產業技術進步,運用先進技術增強防范安全事故的能力。對符合產業政策的項目和產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 優先發展壓縮天然氣汽車在城市公共客運、出租客運、環衛等公共交通領域的推廣應用。
??????? 第六條 壓縮天然氣汽車行業相關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宣傳法律法規和安全管理知識,推廣先進技術和科學方法,引導企業依法誠信經營。
??????? 第二章 加氣站安全管理
??????? 第七條 加氣站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確保安全、協調發展的原則。
??????? 省發展改革部門制定產業發展規劃前應當征求燃氣、安全生產監督、質量監督、公安、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意見。
??????? 第八條 投資建設加氣站項目,應當向省發展改革部門提出項目核準申請。具體條件和程序由省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省直相關部門按照國家關于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的規定和本辦法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 未經項目核準,燃氣、安全監管、質量監督、公安、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
??????? 第九條 加氣站項目的選址、設計、施工、竣工驗收等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辦理,依法取得壓縮天然氣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燃氣經營許可、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和氣瓶充裝許可后方可經營。
??????? 第十條 加氣站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責任制度;
??????? (二)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按照國家規定考核合格;
??????? (三)生產氣體質量符合國家強制標準并予以公示,按照政府定價銷售;
??????? (四)在顯著位置公示車用氣瓶充裝和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項;
??????? (五)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計量器具并定期檢定;
??????? (六)使用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站用設備設施,并按規定安裝、檢驗、使用、維護、修理;
??????? (七)建立業務記錄和站用設施設備檔案,按規定報送統計資料;
??????? (八)制定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演練;
??????? (九)其他法律法規規定。
??????? 第十一條 加氣站應當執行車用氣瓶充裝安全技術規范,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車用氣瓶禁止充裝:
??????? (一)無使用登記證或者與使用登記證不一致的;
??????? (二)超期未檢驗或者定期檢驗不合格的;
??????? (三)未進行安全狀況檢查或者經檢查氣瓶及專用裝置有松動、損傷、泄漏等安全隱患的;
??????? (四)駕駛和乘坐人員未離開車輛的。
??????? 第十二條 加氣站因施工、檢修等原因需要臨時調整供氣量或者暫停供氣的,應當提前48小時予以公告,并按有關規定及時恢復正常供氣;因突發事件影響供氣的,應當采取緊急措施并及時公告。
??????? 第十三條 加氣站停業、歇業的,應當事先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個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氣管理部門報告,經批準方可停業、歇業。
??????? 第三章 車輛安全管理
??????? 第十四條 申請從事壓縮天然氣汽車改裝業務,應當向省發展改革部門提出定點改裝企業備案申請。具體條件和程序由省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省直相關部門按照國家關于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的規定和本辦法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 第十五條 申請從事壓縮天然氣汽車專用裝置維修業務,應當向所在地市(州)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定點維修企業備案申請。具體條件和程序由省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會同省直相關部門按照國家關于機動車維修的規定和本辦法制定,并向社會公布。壓縮天然氣汽車(含整車和改裝車)的專用裝置應當由原生產企業和已備案的定點改裝企業或者定點維修企業進行維護和維修。
??????? 第十六條 定點改裝企業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 (一)依法取得一類汽車維修經營許可和氣瓶安裝許可;
???????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責任制度;
??????? (三)企業主要負責人及相關人員按照國家規定考核合格;
??????? (四)按照國家規定安裝、使用、維修車輛改裝的設備設施;
??????? (五)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及技術規范進行改裝,采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車用氣瓶及專用裝置,車用氣瓶安裝過程經法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 (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及規范檢驗車輛,確保其安全性能和使用性能合格,并簽發企業車輛改裝合格證;
??????? (七)建立改裝業務記錄和改裝車輛檔案,按規定報送統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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