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鄉鎮和相當于鄉鎮一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第一責任人或主要責任人及有關責任人對轄區內發生森林火災,沒有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預防、撲救或者在工作中有失職、瀆職行為,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或主管部門依紀依規追究其紀律責任:
(一)轄區內發生一次森林火災受害面積超過20公頃或連續24小時未撲滅森林火災的。
(二)所管轄內的國家級、省級森林公園、風景區一次森林火災受害有林面積超過10公頃,或因森林火災使通信、供電、軍事、能源等重要設施遭受破壞的。
(三)接到森林火災報告或通知后,無特殊原因,在1小時內不到達森林火災現場組織撲救或因行動遲緩而造成火災蔓延的。
(四)因森林火災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2人以上重傷的。
(五)轄區內全年森林火災累計受害有林面積超過1‰的。
第七條 區市縣轄區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森林防火指揮部給予該區市縣第一責任人和主要責任人通報批評,并責令其寫出書面檢查:
(一)全年森林火災受害面積占有林地面積超過1‰的。
(二)一次發生森林火災受害面積超過20公頃的。
(三)發生森林火災后,政府分管領導和林業局相關領導沒有特殊原因,在3小時內不到火災現場指揮或者指揮不力的。
(四)森林防火經費未列入年度本級財政預算或防撲火資金沒有及時到位,造成森林資源較大損失的。
(五)轄區內存在森林火災隱患,經市森林防火指揮部或林業主管部門指出后不組織整改消除的。
第八條 區市縣政府第一責任人和主要責任人及有關責任人對轄區內發生森林火災,沒有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預防、撲救或者在工作中有失職、瀆職行為,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或主管部門依紀依規追究其紀律責任:
(一)轄區內發生森林火災,一次受害有林面積超過50公頃或連續36小時未撲滅的。
(二)轄區內國家級、省級森林公園、風景區一次森林火災受害有林面積超過20公頃,或因森林火災使通信、供電、軍事、能源等重要設施遭受嚴重破壞,以及林區企事業單位和群眾財產遭受嚴重損失,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接到森林火災報告或通知后,無特殊原因,在3小時內不到達火災現場組織撲救或因行動遲緩而造成火災蔓延的。
(四)因森林火災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5人以上重傷事故的。
(五)全年森林火災受害面積占有林地面積超過2‰的。
第九條 違反規定擅自批準煉山等生產性用火,或者對經批準的煉山等生產性用火沒有落實防范措施,造成一次森林火災受害面積超過10公頃或較大經濟損失的,視情節給予審批人及有關領導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十條 森林火災技術鑒定人員,假報或虛報森林火災損失或指使技術鑒定人員假報、虛報火災損失情況的,視情節對有關人員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十一條 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成員單位不履行職責,因失職、瀆職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主要責任人及相關責任人員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十二條 負有領導責任,因玩忽職守,對撲救森林火災組織不力,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或者重大傷亡事故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 森林火災越過行政區域界限的毗鄰雙方各算一起森林火災。雙方接到火災報告后,不及時到火場組織撲救,出現互相推諉扯皮的,視情節后果追究相應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森林火災發生后,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森林防火指揮部;需給予有關人員紀律或行政處分的,及時移送監察機關或主管部門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林業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各級森林公安機關應加大對森林火災案件的查處力度,做到發生一起,查處一起,并根據案件的性質、情節和后果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在查處森林火災案件中玩忽職守、徇私枉法者,追究有關領導和辦案人員的行政責任,觸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本暫行辦法由市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暫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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