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環城生態區保護,規范環城生態區規劃、建設和管理,推進世界生態田園城市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環城生態區的規劃、建設、管理及其監督活動。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環城生態區,是指由成都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沿中心城區繞城高速公路兩側各五百米范圍及周邊七大楔形地塊內的生態用地和建設用地所構成的控制區,其具體范圍由環城生態區總體規劃確定。
第四條環城生態區的保護,應當遵循生態為本、科學規劃、統籌建設、嚴格管理的原則,確保生態環境資源永續存在,實現現代化城市形態、高端化城市業態、特色化城市文態、優美化城市生態相結合,促進城市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城生態區的保護和利用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各類相關規劃和配套政策,建立規劃、土地、林業園林、環境保護、水務等方面的統一管理及監督檢查制度,統籌協調解決環城生態區保護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有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轄區內的環城生態區保護工作。
第六條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環城生態區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環城生態區的土地利用專項規劃編制、土地用途管理等工作。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環城生態區的生態建設實施計劃編制、基礎配套設施建設等工作。
農業、林業園林、環保、水務、發展改革、財政、城管、安監、交通、經濟和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工作。
第七條市和有關區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環城生態區保護和管理的宣傳,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遵守規劃、保護生態的意識。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環城生態區及其生態環境資源的各類保護制度,并有權勸阻、舉報違反環城生態區規劃、建設和管理制度的行為。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重大違法行為舉報有獎制度。
第二章規劃控制和土地利用管理
第九條環城生態區總體規劃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編制。環城生態區總體規劃應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環城生態區總體規劃,按照《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環城生態區總體規劃應當確定環城生態區生態用地和建設用地控制區的規模、用途、形態要求等事項。
第十一條環城生態區土地利用專項規劃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人民政府其他相關部門和有關區縣人民政府,根據環城生態區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環城生態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區縣人民政府根據環城生態區總體規劃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三條環城生態區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專項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是保護、建設和管理環城生態區的依據。
前款規定的規劃經批準后,應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四條環城生態區生態用地由農用地和園林綠地構成,總面積為133.11平方公里。其中,錦江區12.23平方公里,青羊區8.13平方公里,金牛區15.76平方公里,武侯區9.26平方公里,成華區16.23平方公里,龍泉驛區17.43平方公里,新都區19.74平方公里,溫江區1.5平方公里,雙流縣9.15平方公里,郫縣16.14平方公里,以及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范圍內7.54平方公里。
市和有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本轄區內的環城生態區生態用地規模不減少。
第十五條禁止將環城生態區生態用地用于農業生產、綠化和水體、應急避難、公共文化體育或者市政基礎設施建設之外的其他用途。
禁止在生態用地內設置戶外廣告。
第十六條在生態用地內實施綠地、水體、景觀等生態建設的,配套建設的經營性和非經營性服務設施總占地面積不得超過05平方公里。
配套服務設施的建設形態應當符合小體量、園林式的要求,其規劃設計方案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確定。
禁止將非經營性配套服務設施用房改變為經營性用房。
第十七條環城生態區建設用地上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低高度、低強度、多樣化的建筑形態進行規劃控制。
禁止違反規劃新建高層建筑。
第十八條本市對環城生態區內的建設用地規模實行總量控制,堅持“先拆舊后建新”和“多拆少建”的原則,逐步減少建設用地面積。
建設項目應當在完成拆舊地塊的整理和復墾后,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方可依法辦理建設項目用地手續。
第十九條環城生態區內的農用地應當堅持農地農用,不得非法改變農用地用途。
禁止違反規劃將實施土地整治拆除復墾后的土地再次用于非農業建設。原址復墾為耕地的,納入農用地管理。
第二十條因公共利益需要,確需對環城生態區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修改的,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修改的必要性進行論證。
經論證確需修改的,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征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并組織召開規劃修改聽證會后,提出規劃修改方案的專題報告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半數以上的聽證代表不同意修改的,應當終止規劃修改。
第二十一條修改環城生態區總體規劃,應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修改方案,按照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政府公眾信息網和城鄉規劃固定展示場所,將環城生態區規劃向社會公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未經依法公布的,不得作為城鄉規劃管理的依據。
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已批準的規劃,在規劃區域現場分片組織設置生態用地邊界示意牌,接受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環城生態區內進行下列建設活動,應當向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規劃審批手續:
(一)建筑物工程;
(二)道路、橋梁、管線、管溝等各類市政設施工程;
(三)廣場、停車場建設;
(四)地下空間開發和利用工程;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履行規劃審批手續的建設工程項目。
在環城生態區內進行綠地、水體等生態項目建設的,應當依法報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四條未經規劃許可或者違反規劃許可進行違法建設的,所在地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予以勸阻,并向城鄉規劃、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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