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與應急辦法
發 文 號: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64號
發布單位: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64號
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組成和相關部門的職責;
(二)突發事件預防、監測與預警,監測機構的職責和任務;
(三)突發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報告、通報、發布制度;
(四)突發事件的級次及應急處理工作方案;
(五)突發事件應急設施、設備、救治藥品、醫療器械、防護用品以及其他物資和技術資源的儲備與調度;
(六)突發事件應急救治的定點醫療機構;
(七)突發事件產生的危險廢棄物處理方案和措施;
(八)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專業隊伍的建設和培訓;
(九)其他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有關的事項。
有關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防治突發事件工作的需要,按制定程序及時修訂、完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新聞媒體、團體、企事業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采取相應措施,宣傳、普及防治突發事件的相關知識,提高公眾的公共衛生意識和防治突發事件的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防治突發事件相關知識納入學校的相關教學課程;各級行政學院應當安排有關組織開展防治突發事件的相關課程。
企事業單位應當開展防治突發事件知識的培訓教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防治突發事件知識的宣傳教育,及時提供相關資料和咨詢服務。
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愛國衛生運動的領導。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應當加強協調工作,動員群眾,開展各類愛國衛生活動,普及公共衛生知識,倡導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改善城鄉公共衛生面貌。
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建設和改造城鄉公共衛生設施,城鄉公共衛生設施應當與其他基礎設施同步建設。加大農村改水改廁力度。加強城鄉水源保護,落實飲用水消毒措施,確保衛生安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醫療廢物和其他危險廢棄物集中處置場所,配備專用設施、設備。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城鄉預防保健網絡,加強公共衛生隊伍建設,切實履行公共衛生管理職責。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制訂工作規范,明確工作責任和任務,加強突發事件防治工作的業務指導。醫療機構應當配備相應的公共衛生專業人員,落實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監測、管理責任。
各級衛生監督機構應當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度,規范執法行為,加強對公共衛生的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監測、預警系統,完善省、市、縣(市、區)、鄉(鎮、街道)、社區、村的信息報告網絡,實現全省監測、預警信息資源共享。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防治突發事件工作的需要指定監測機構。監測機構應當設立相應的監測點,履行監測職責。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開展突發事件監測工作。
監測機構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監測信息。有關部門應當對監測信息進行綜合分析、科學評價,發現突發事件隱患的,按規定的程序、時限報告,并采取相應的防治措施。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現突發事件隱患的,應當及時向當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對承擔高危監測任務的工作人員,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配備相應的防護設施設備、用品,切實保障監測人員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加強食品衛生安全監督管理。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落實食品衛生安全責任制,確保食品衛生安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人畜共患疾病的監測和管理,發現疫情應當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并及時通報當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公安、經貿、交通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傳染病菌種毒種、危險化學品等有毒有害物品的生產、運輸、存儲、經營、使用、處理等環節的監督管理,防止因管理失誤引起突發事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各類危險廢棄物處理和污染物排放的監督檢查,督促落實各項環境保護措施。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執行危險廢棄物處理規范和污染物排放標準,防止因環境污染引起突發事件。
第二十一條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調查確認本省疾病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區域,并通報有關土地、規劃、環保等部門。建設項目選址應當避開上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