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與應急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長呂祖善
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浙江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與應急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提高全社會預防控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減輕或者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眾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重大職業中毒、傳染病菌種毒種丟失、重大化學毒物污染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預防、控制、處理突發事件(以下統稱防治突發事件)適用本辦法,任何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防治突發事件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貫徹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加強合作、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建立反應及時、措施果斷、依靠科學、群防群控的突發事件防治機制。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防治突發事件工作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落實責任制,加強督查,協調處理重大問題。所需經費列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切實予以保障。省人民政府對海島、山區、經濟欠發達地區突發事件處理給予適當的財政支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突發事件發生后成立應急處理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防治突發事件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相關機構,應當建立與防治突發事件有關的物資、設施、設備、技術與人才資源儲備,保障防治突發事件的需要。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落實生態環境保護各項措施,防止因生態環境破壞引起突發事件。
第八條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及其他單位和個人開展與防治突發事件相關的科學研究,支持引進和推廣防治突發事件相關的科研成果和先進技術。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醫療衛生人員、其他工作人員及其家屬;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及其家屬。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防治突發事件工作中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醫療衛生人員和其他人員,按國家和省的規定給予相關優惠待遇。
第二章預防
第十一條省人民政府根據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分類制定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國務院備案。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結合本地實際,分類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防治突發事件實施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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