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與應急辦法
發 文 號: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64號
發布單位: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64號
第四十二條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公共場所、學校、幼托、旅游、建筑工地、羈押監管等人群聚集的場所(單位),應當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要求,嚴格落實緊急應對措施。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用人單位招用流動人員的,應當按照規定向當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采取預防控制傳染病的衛生措施。
第四十三條突發事件發生時,鐵路、交通、民航等部門,應當依法對出入突發事件發生區域的交通工具及其乘運人員、物資實施交通衛生檢疫或者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乘運人員應當遵守和服從。公安機關應當配合協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四條交通工具上發現需要采取應急控制措施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時,其負責人應當立即通知前方停靠站以及停靠站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應當在前方停靠站落站,接受醫學檢查;交通工具必須進行衛生處理。
第四十五條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專用車輛,憑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核發的特別通行證,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免繳一切道路通行費,不受行駛路線限制。應急處理工作結束,應急處理指揮部應當及時收繳特別通行證。
第四十六條突發事件發生后,公安機關應當依法開展相關應急處理工作;依法查處利用突發事件造謠惑眾、敲詐勒索,抗拒、阻礙應急處理工作,擾亂社會秩序等違法犯罪行為。
第四十七條突發事件發生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衛生、技術監督、藥品監督、價格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大市場監管力度,對制假售假、囤積居奇、欺行霸市、哄抬物價、欺騙消費者等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依法及時查處。
第四十八條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組織指導有關機構和人員,按照消毒技術規范要求對疫區、疫點進行預防性、終末性消毒。
第四十九條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統一指揮,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應急預案的要求,配合有關部門和專業技術機構做好現場監測、醫學檢查、醫療救治、采樣、調查、控制、隔離等工作,并接受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督察和指導。
來自疫情流行區域的人員(含外來和返回的,下同)及其所在單位和家屬必須服從所在地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采取的預防控制措施。
第五十條突發事件發生后,醫療急救機構接到醫療呼救或者救援指令時,應當迅速到達現場,提供現場醫療救護,并及時分流轉送。
醫療機構應當實行首診醫生負責制。對突發事件致病、致傷的人員,醫務人員應當及時接診,不得推諉、拒絕;接診醫生應當書寫詳細、完整的病歷記錄,對需要轉診的病人,書寫轉診記錄,并將病歷復印件隨病人轉送到指定醫療機構。
醫療機構收治突發事件致病、致傷人員,應當實行先收治、后結算的辦法,不得以醫療費用為由拒絕收治或者拖延治療。
第五十一條傳染病暴發、流行時,除定點醫療機構承擔救治任務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應急處理工作的需要,指定有條件的綜合性醫療機構設立符合消毒隔離要求的專科門診。
第五十二條突發事件發生后,有關單位、個人和專業技術機構應當依法做好醫療廢物和其他危險廢棄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工作。隔離控制區內的生活垃圾和受污染的土壤、物品等應當作為危險廢棄物進行統一處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保、衛生、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醫療廢物和其他危險廢棄物處置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三條鼠疫、霍亂、炭疽病人及其他按甲類傳染病管理的病人死亡后,收治病人的醫療機構必須將尸體立即消毒,就地火化。其他傳染病病人死亡后,對其尸體的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必要時可以依法對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尸體進行解剖查驗。
第五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醫療衛生人員和其他人員采取有效防護措施,配備必需的防護設施設備、用品。
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工作人員,必須按照規定穿戴有效的防護衣具,攜帶相關安全警示儀器設備。
第五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補助資金等必要措施,保障因突發事件致病、致傷的人員得到及時救治。
因突發事件致病、致傷人員確實無力支付醫療機構救治費用而欠費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醫療機構予以適當補助。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