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制度,提高監理服務質量與水平,充分發揮總監理工程師的作用,依據交通運輸部公路、水運工程施工監理規范及有關管理辦法和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境內高速公路和大型水運工程施工監理。
第三條 我省公路水運工程施工監理均設置一級監理機構,即監理工程師辦公室(以下簡稱“監理辦”)。監理辦實行總監負責制。
本辦法所稱的總監系總監理工程師的簡稱,是指具有監理工程師資格,由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并經項目建設單位同意,擔任監理辦總負責人的監理工程師。
本辦法所稱的總監負責制是指總監一方面代表監理單位全面履行監理合同,依法行使合同賦予的監理權限,實現監理合同規定的工程建設目標;另一方面主持監理辦內部管理工作,行使監理單位賦予的管理權限,實現監理單位設定的內部考核目標,并承擔相應責任和義務的責任制度。
第四條 總監具有雙重身份,一是監理單位派駐工程所在地履行監理合同的全權代表和總負責人,是監理單位在該監理合同上設置的最高職務,是施工質量、安全和環境保護等監理合同規定工作及監理人員廉潔自律等內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二是建設單位通過合同委托授權的代理人。總監履行合同時必須維護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維護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及監理單位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是委托與被委托的合同關系,依據監理合同,各負其責,相互尊重、密切合作。總監在監理辦內部管理上受監理單位領導,并對監理單位負責;在工程建設管理上,總監受建設單位的協調管理。
第六條 總監的素質應當滿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具有高尚的職業道德和健康的體魄;
(二)具有良好的表達、溝通和協調的能力;
(三)具有較高的理論水平和專業技術水平;
(四)具有合理的知識結構和豐富的工程監理實踐經驗。
第七條 高速公路和大型水運工程的總監應具有交通運輸部(含原交通部)批準的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并經監理單位聘任和崗位登記(崗位登記是指監理人員按照交通部基本建設質量監督總站網站行業數據庫或浙江交通監理市場誠信信息系統管理要求,完成相關信息的錄入并發布,下同)。
第二章 監理辦內部機構設置與總監的監理職權
第八條 監理辦必須按照監理合同要求設立內部機構,一般可設置若干專業組,各專業監理工程師(以下簡稱“專監”)為相應專業組的負責人。
第九條 監理辦的監理人員分為三個層次,即總監(可設若干副總監,協助總監工作)、專監(可設若干專監助理,協助專監工作)和監理員。監理人員人數及進退場時間應當滿足合同要求和工程實際需要。后勤管理部門及人員可由監理辦自定。
第十條 監理辦負責監理合同所轄各施工合同段工程的施工監理工作,即負責監理合同工程的質量監理、施工安全監理、施工環境保護監理、費用監理、進度監理、合同其他事項管理、文件與資料管理及協調參建各方關系等工作(簡稱“五監理、二管理、一協調”)。如合同另有規定,則按合同辦理。
第十一條 依據監理辦內設機構,總監、專監、監理員的主要監理職責見附件。總監應當按照規范有關規定結合工程實際,將監理合同工程的工程范圍及工作范圍予以細化并逐級分解,明確每一個監理崗位的工程范圍、工作范圍及相應的職責與權限。
總監應當將監理辦組成人員及其監理范圍、職責與權限書面通知施工單位,并告知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等。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授予總監并保證其行使下列權限(但不限于):
(一)對施工單位不稱職的、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人員和拒不執行監理指令的人員,總監有權責令施工單位限期撤換。
(二)根據工程需要,總監具有要求施工單位增加人員、設備或資金投入的權力。必要時,總監可向建設單位提出中止施工合同、課以履約擔保等追究施工單位違約責任的建議。
(三)總監有參加施工單位為實施合同工程而組織的有關會議的權力;有召開協調各施工單位(含指定分包人)聯席會議的權力;并有隨時召集某一施工單位或所有施工單位就某一問題舉行會議的權力。
(四)建設單位認為必要的其它權限。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設計單位發出書面通知,告知監理單位名稱、監理的范圍和權限及總監姓名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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