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的決定
(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對《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安全標準設計規范進行設計,其中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報經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審查;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安全設施設計組織施工;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和使用前,安全設施應當經驗收合格;未經驗收合格,不得投入生產和使用。具體辦法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br />
二、第五十二條第二項改為第二款,修改為:“安全設施的施工單位未按照安全設施設計組織施工的,按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br />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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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及其相關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有關法律、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建設工程安全、特種設備安全、職業衛生安全等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必須依法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建立、完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應急救援體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責任制和行政責任追究制度,督促、支持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或者確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監督、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其他相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并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對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工會應當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行業協會應當根據行業特點,積極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對本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指導,提供安全生產管理和技術咨詢等服務,加強行業自律。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
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切實加強安全文化建設,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和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提高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防范事故的能力。
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網絡等單位應當開展安全生產公益性宣傳,履行公眾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義務,加強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輿論監督。
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提高安全生產水平。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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