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審查同意的;
(二)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三)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第五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用現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勞動防護用品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進行高空懸掛和有限空間等危險作業的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進行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機械沖壓設備未按照規定安裝和使用安全防護裝置或者未按照規定對機械沖壓設備進行定期檢驗、檢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第五十七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有關法律、法規對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托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本條例下列用語含義:
危險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重大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作業場所、設備、設施的不安全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以導致重大事故發生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隱患。
第五十九條本條例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2022年修訂】
湖州市大氣污染防治規定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
浙江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
浙江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管理條例
浙江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
浙江省無人駕駛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規定
浙江省公路條例
浙江省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
浙江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實施細則(試…
浙江省安全生產培訓管理實施細則
浙江省森林消防條例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
浙江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實施辦法
浙江省消防條例
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