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具體辦理程序:
(一)企業向市安全生產監管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第九條規定的有關文件資料。市安全生產監管局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并報市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根據市安全生產監管局審核意見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三)市人民政府予以批準的,由市安全生產監管局向企業頒發《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項目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
項目建設單位憑《批準證書》向預登記或注冊地工商部門辦理登記或變更手續。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批準證書》實行嚴格的“一址一證書”原則。
第十二條 《批準證書》應當載明: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名稱、項目地址和經濟類型。
(二)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
(三)批準生產(儲存)的類型、產品種類及數量。
(四)發證日期和證書編號。
第十三條 《批準證書》不設有效期限。
第十四條 取得《批準證書》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向市安全生產監管局提出變更申請,并按第十條規定的程序提交相應材料。
(一)變更企業名稱、經濟性質的,應提供:
1.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批準證書變更申請書;
2.工商營業執照或工商預登記通知書;
3.企業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原件;
4.項目所在地縣(市、區)政府意見(征求意見書);
5.變更前《批準證書》正副本原件。
(二)變更企業所在地地名的,應提供:
1.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批準證書變更申請書;
2.地名辦相關證明材料;
3.項目所在地縣(市、區)政府意見(征求意見書);
4.變更前《批準證書》正副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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