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安全管理,規范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企業)定點批準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辦法》、《浙江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企業)的設立或變更,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應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嚴格控制。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企業)必須取得《溫州市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批準證書》(以下簡稱《批準證書》),方可進行項目設計和建設。
第四條 設立危險化學品(除劇毒化學品外)生產、儲存企業經市人民政府審批后,由市安全生產監管局頒發《批準證書》。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設立審查工作由市安全生產監管局組織實施。
第五條 下列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應申請辦理《批準證書》:
?。ㄒ唬┪kU化學品生產項目。最終產品、中間產品或副產品列入《危險化學品名錄》的生產建設項目。
(二)危險化學品儲存項目。儲存企業儲存產品列入《危險化學品名錄》的;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設立罐區容量超過1000立方米或庫區總面積超過550平方米的。
第六條 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嚴格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規定的條件及程序核發《批準證書》。
第二章 審批條件和程序
第七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新建設項目必須在當地政府依法規劃的化工集中區域或化工園區內建設。
第八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蟹蠂覙藴实纳a工藝、設備或者儲存方式、設施。
(二)工廠、倉庫選址場所的周邊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ㄈ┯薪∪陌踩芾碇贫?。
?。ㄋ模┯蟹仙a或者儲存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ㄎ澹┓戏煞ㄒ幰幎ê蛧覙藴室蟮钠渌麠l件。
第九條 申請《批準證書》時,應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溫州市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批準證書申請書(一式2份)。
?。ǘ┪kU化學品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申請書、項目設立安全審查書及同意建設項目設立的安全審查意見書。
(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頒發的初步選址意見(復印件)。
(四)工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ㄎ澹┙ㄔO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報告。
?。┙ㄔO項目設立安全預評價報告。
(七)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ò耍╉椖克诘乜h(市、區)政府意見(征求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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